【國際政經瞭望】海洋廢棄物處理與產業化之挑戰
鍾嘉雯 (2021/05/10) 《台經月刊第44卷第5期》
全球性的海洋廢棄物議題
聯合國定義的海洋廢棄物為「遭人為處置、丟棄、或遺棄進入海岸或海洋環境的任何持久性、人造或加工的固體」。據英國艾倫‧麥克阿瑟基金會(Ellen MacArthur Foundation)統計(2016),每年約有800萬公噸塑膠廢棄物流入海洋,至2050年,海中的廢棄物總量將比魚還重。
由於海洋廢棄物、尤其是海洋塑膠之汙染是全球性的課題,不僅危及沿海和海洋生態系,海洋環境的惡化更將影響人類社會的永續發展。早在2009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就發布研究報告,警示丟棄在海上的廢棄漁具、漁網將影響海洋生態、改變海洋環境,並可能導致船隻航行的危險與海上事故。而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更在「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MARPOL)中明訂六項附則,以法規要求防止並減少油類、有毒液體物質、包裝形式的海上有害物質、船舶汙水、船舶垃圾、船舶廢氣與溫室氣體等汙染。
2015年聯合國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訂定17個永續發展目標與169項細項目標,其中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SDGs) 14即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Conserve and sustainably use the oceans, seas and marine resources),其細項為:
14.1 2025年以前,預防並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汙染,尤其是陸域活動造成之汙染,包括海洋廢棄物及營養鹽。
14.2 2020年以前,以永續方式管理並保育海洋與海岸生態,避免重大的負面影響,包括強化其韌性並採取行動復育,以實踐健全且富生產力的海洋。
14.3 藉由強化各階層科學合作的方式,減少和應對海洋酸化的影響。
14.4 2020年以前,有效管制漁業捕撈,終止過漁、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IUU)以及毀滅性漁業,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時間內依各種魚類之生物特性恢復其種群,至少達到該魚類最大永續產量的水準。
14.5 2020年以前,依照國家與國際法規,以及現有的最佳科學資料,保護至少10%的沿海與海洋區域。
14.6 2020年以前,禁止會助長漁撈過剩與過度漁撈之補助,取消且禁止導入會助長IUU之補助,並承認對開發中國家與最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採取適當且有效的特殊差別待遇應為世界貿易組織漁撈補助協定的一部分。
14.7 2030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小島型開發中國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SIDS)與最低度開發國家的經濟利益,做法包括永續管理漁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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