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政府的職責(下)
施建生 (2009/09/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9期》
三、公共設施與機構的創置
除了以上國防與司法兩項公共設施與機構外還有第三項,這就是為便利商業交往的與促進教育的公共設施與機構。這種公共設施與機構具有這樣一種性質,即其所獲得的利潤永不足以償付個人或少數人為其所付出的費用。因此,它不能希望任何人或少數人會去設置或維持。(WN, p.723)現在我們可分別加以討論。
(一)為便利商業交往的公共設施
對於這類公共設施,亞當.斯密曾舉道路、橋梁、運河與港口等等為例。這一表列的項目以現代的標準論是太狹窄了,但就其所以要設置的原則論是很有意義的。因為他認為,所以要設置是基於兩大理由:第一,他認為這種公共設施一般都應該是巿場機制本身無法提供的,或者曾想設置而結果失敗了的。第二,他指出提供這類設施所牽涉到的主要是其由而引起的公平與效率的問題,這些問題只有在創設時一方面要考慮到巿場的因素,另一方面又須顧及人的本性,才能獲得解決。
關於公平問題,斯密認為像公路、橋梁與運河這類公共設施,就應由使用者按照其在使用過程中對這些設施所造成之損耗程度而支付其通行費,以供維護之所需。同時,他又指出這種通行費最後自會算入其所運送之貨物的價格之中,但由於貨物價格因為支付這種通行費而上漲的幅度要小於因為有這類設施使運費低廉而下降的幅度,「所以,最後支付這種費(稅)的人,從這種設施的使用所獲得的利益,要大於他支付這種設施的使用費所蒙受的損失。他所支付的損失正和他所獲得的利益成正比。……似乎不可能有比此更公平的收費(稅)方式了。」(WN, p.725)
不但如此,他還建議運送奢侈品的通行費應較高,這樣就可以「一種非常簡便的方式,使富有者的懶惰與虛榮能對貧窮者的救濟有所貢獻。」(同上注)
接著斯密也基於追求效率的理由對於這種直接付費的原則予以辯護。他認為唯有這種方法才能保證所提供的勞務是符合一般公認是最切需的。例如只有這種辦法才使廣闊的公路不可能被建在人煙稀少、幾乎沒有商務往來的地方,……宏大的橋梁不可能架在一條沒有人通過的河流上。(WN, p.725)同樣的道理,他反對政府「將道路通行費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按照國家的需要而不按照道路的情況而使用。這些經費的徵收是高度累退性的,因為這些通行費一般都是按照運送貨品的重量,不是按照它們的價值的大小而比例徵收的,重量愈大,通行費愈多。窮人所消費的粗劣物品往往是重量大而價值則小,富人所消費的精緻物品往往是重量小而價值則大。所以對於這種通行費的負擔是愈窮的人負擔愈大,愈富的人則負擔愈小,是高度累退性的。再者「一旦政府忽略了公路的養護工作,要強制適當運用道路通行費中任何一部分將會比目前更為困難。」(WN, p.728)
亞當斯密、公共設施、教育政策、使用者付費、勞動分工、地方財政、社會公平、行政效率、自由放任、國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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