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需求節流2 強化公用電業節能角色之策略分析
卓金和 (2015/06/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6期》
前言
我國近年來電源開發面臨挑戰,導致基載電力明顯不足。其中燃煤電廠因排碳係數高且具鄰避效應不易通過環評,影響機組興建與運轉;天然氣則以船運進口價格昂貴、新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時程過長等因素,亦將影響燃氣電廠發展,加上2011年政府提出穩健減核之新能源政策後,核能機組預期逐漸退役與核四封存使基載電力不足問題雪上加霜。因此再生能源成為積極發展的選項,但再生能源屬間歇性能源,易造成電網不穩定,在儲能技術尚未成熟前,難作為基載電力選項。由於我國電力供給面發展面臨上述種種阻礙,故近年來需求面節流的重要性逐漸引起廣泛討論,特別是如何強化熟稔民眾電力需求行為的台電公司應扮演之節能角色,也成為全國能源會議中重要研議主題之一。
台電公司作為公用電業身兼國營事業以及一般電力企業經營兩種角色,一方面肩負政策配合者責任,另一方面又必須追求公司的永續發展,在需求面管理易陷處進退兩難困境。過去造成台電公司推動需求面管理不易的原因可區分為下述幾點:(1)首先過去電價未合理反映成本,自2003年國際燃料價格大幅上漲造成發電成本上揚,惟電價未能合理反映而造成台電公司虧損;(2)推動需求面管理的成本由台電公司吸收,且並未完全反映在電價公式計算;(3)目前政策多以設立節能目標為主,針對規範電業節能義務之法令不足;(4)公用電業節電激勵誘因不足,當達到目標時政府亦無提供獎勵,無法將節能效益由民眾轉為與電業分享。
目前國外針對提升公用電業推動節能動機設計,以電業節能義務、節能成本補貼或電業激勵誘因機制等為主,其中又以美國與歐洲為策略研擬先驅者。根據文獻指出歐洲透過公用電業節能義務加上市場白色證書交易機制所產生的潛在減碳效益,可能相當於歐盟京都議定書目標之60% (Mundaca, 2008);美國實施電業誘因制度促進其人均用電量抑低,這些案例皆值得我國借鏡。另外在2015年已舉行的全國能源會議中,政府亦提出電力公用事業節能義務因應策略,包括研議修訂相關法規等(經濟部,2015),架構後續政策推動的方向。故本文藉由整理分析歐洲與美國對公用電業相關節能義務、節能成本回收與電業激勵誘因機制以作為我國後續強化公用電業節能建議參考。
歐洲電業節能相關法規與白色證書交易制度
歐盟為達到節能減碳目標頒布了能源效率指令的規範,要求各會員國應建立節能義務制度。以各國能源公用事業2010~2012年平均售出電能量為基準值,要求公用事業於2014~2020年間平均每年實現基準值1.5%的節能目標。為了達到能源效率提升目的發展出白色證書交易機制,該機制由政府推定節能目標量後再分配給節能義務者,其節能績效並由專業認證後頒給白色證書,該證書可交易予未達到節能義務者,也提供電業節能推動效率提升的誘因。
(一)相關法規制定
歐盟透過能源改革方案(Third Energy Package)以及能源效率指令(Energy Efficiency Directive)的訂定,要求會員國、管制機關、電力調度業者支持需量反應方案發展。其中歐盟推出的2006/32/EC以及2012/27/EU能源效率指令,強制要求各會員國之管制機關實行需量反應,鼓勵電力需求端進入市場參與,並要求電力調度業者使用需量反應資源,以滿足電網平衡和輔助服務,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公用電業節能、白色證書制度、需求面管理、電價合理化、節能誘因機制、加州脫鉤政策、能源效率指令、台電公司角色、節能目標評估、電力政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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