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香港CEPA經驗對台灣服務業的啟示
吳閔鈺 (2010/05/05) 《台經月刊第33卷第5期》
香港服務提供者受惠於CEPA的進一步開放措施
中國與香港在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簡稱CEPA),主要內容包含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部分。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不斷加入更多的開放措施,自2004~2009年共產生六個補充協議,使香港為其商品與服務開拓更龐大的市場。而以下僅就與服務業較為相關的服務貿易詳細說明。
相較於中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議定書》附件九《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第二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執行對外資的限制與管理,CEPA對於香港服務提供者有更進一步的開放措施。CEPA主體文件與六項補充協議,所列出的優惠條件與具體內容,乃以中國WTO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為基準更形開放的措施(表1),本文將主要優惠條件區分為五個項目。
表1 香港CEPA服務貿易開放措施
就允許以獨資形式經營業務來看,相較於中國對WTO承諾減讓多限於合資企業,CEPA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獨資形式進入中國市場(注1);雖中國承諾在加入WTO後1~6年不等的期限,開放外資以獨資子公司方式在內地市場經營業務,但CEPA仍具有早著先機的優勢。而這意味著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市場經營與管理上得以更具彈性與自由,發揮品牌效應,且可降低技術與創新外溢的疑慮等。此外亦開放個體工商戶在內地經營特定服務業別(注2),此乃為小型企業解套,提高香港居民在內地投資的彈性,使其能更靈活的開拓內地市場。
再者為新增開放範疇,亦即中國未對WTO承諾的服務業別,特別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至內地市場提供相關服務,開放的業別範疇如表1所列。除此之外,並降低特定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限制,如降低合資的醫院或診所的投資總額、銀行的總資產,以及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等資格。並開放香港居民、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參加資格認證,承認其在香港的工作經歷,以方便其取得在內地執業的資格,其他優惠項目另有允許內地特定城市居民個人赴港旅遊等。
中國已成為香港服務貿易輸出最主要的對象
香港對外服務貿易的模式不外乎透過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費與商業據點設立等,而探究香港透過這些模式對中國進行服務輸出的方法,則是利用國際收支帳的服務項目借貸方統計、中國赴香港旅遊人次與消費金額,以及香港對中國的直接投資等統計數據來加以討論與分析。以下依不同貿易模式分述如下。
首先就跨境提供服務而言,亦即位在香港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給中國消費者,無需跨越國界。透過香港國際收支帳中按主要目的地劃分的服務輸出可發現,自1998年以後中國已超越美國,成為香港跨境提供服務最主要的輸出目的國,爾後輸出比重大致維持在25%(圖1)。而對中國服務貿易的輸出與輸入皆呈現成長的走勢,且輸出的增長幅度更為顯著,因而對中國的服務貿易呈現出順差的情形。
CEPA、ECFA、服務貿易、個體工商戶、旅遊消費、直接投資、產業開放、內需擴張、資格放寬、經濟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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