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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結合GATS四種出口模式以拓展我國服務業海外版圖

台經院  (2008/03/07)    《台經月刊第31卷第3期》

        隨著國際產業結構的遷移及專業分工的深化,加上經濟全球化、經濟數位化與資訊、通訊技術突飛猛進等等環境因素之下,服務業貿易逐漸成為國際產業分工的重要環節,不僅帶動服務業跨越國界鴻溝的限制而擴大發展空間,更驅使各國產業的跨國競爭(尤以先進國家而言),從有形的商品貿易擴及至無形的服務業貿易。根據WTO資料顯示,全球服務貿易出口金額從1980年的3,650億美元,一路成長發展迅速,於2004年時即首度突破2兆美元大關,時至2006年更高達2兆7,100億美元,在這段期間內,全球服務貿易出口額大幅成長6.43倍,高於同期間商品貿易出口額成長之4.93倍;此外,1980年至2006年間,全球服務貿易平均成長率7.42%,亦高於同期間的商品貿易成長率6.33%,顯見服務貿易出口對於世界經濟成長及發展之重要性與日俱增,亦是我國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所不能忽視的重點。然而,2006年我國商品貿易總額約為4,270億美元,其中,出口值為2,240億美元,進口值為2,030億美元,享有210億美元之順差,且我國商品貿易出口之世界排名為第16位,占全球商品貿易出口之比重為1.9%;反觀我國服務貿易的表現則不如商品貿易亮眼,2006年的服務貿易總額約為629億美元,其中出口值為292億美元,進口值為337億美元,逆差為45億美元,顯示我國整體服務業貿易出口仍有發展空間。

我國已於2002年1月正式加入WTO,需配合WTO規範逐步開放我國服務業市場。面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以及我國產業結構面臨轉型之同時,我國政府亟欲藉助服務業之發展,成為我國經濟成長新動力,但如前所述,我國發展服務業貿易出口仍有障礙,因此,有必要先檢視我國服務業貿易出口之發展狀況,找出問題癥結,以求對症下藥。本刊的目的即嘗試從WTO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四種出口模式的角度,思考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之共通性策略。

依據GATS的分類,服務業貿易出口可分為:(1)跨境提供服務,如電子商務、網路銀行;(2)國外消費,如旅遊觀光;(3)商業據點設立,如到國外設立分店或服務據點;與(4)自然人呈現,即本國人到外國去從事服務四種方式。本文認為依這四種模式,我國服務業共同性出口策略如下:

(一)模式一「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

所謂「跨境提供服務」係指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消費者分別位處二個國家,且提供服務(或消費)時均不必跨越國界,因此,此種服務出口模式與我們所熟知的商品出口模式相同,亦可達到與商品出口同樣的經濟效益。然而,擁有出口價值之服務業大多屬於知識含量高的業別,意即服務出口所賺取的是知識財,若能成功輸出,將可為我國帶來豐厚的服務貿易出口利潤。其作法如下:

1.發展並複製知識財

由於服務業的核心價值建立於知識能量、品牌價值、專利技術,乃至於運作系統流程等等無形的知識財上,但這些知識財不若商品是以實體方式存在,更平添其出口困難度,因此,必須盡量將知識財予以標準化、規格化,便於複製後輸出。以全球最大的咖啡連鎖店Starbucks為例,相當重視知識能量與作業流程之建構,將其產品和服務予以標準化、規格化,藉此嚴格管控品質,同時也以明確的市場定位與積極的行銷策略深耕其品牌價值,深受許多國外業者之肯定而願意付品牌權利金,來複製這個品牌導入當地市場內。又如印度軟體服務業的產出能以規格化標準品形式包裝,並以外包承攬方式輸出至全世界即是一例。

然而,目前我國不論是在品牌的價值提升或是關鍵技術的開發,均還處於相對弱勢,所幸我國人才濟濟,且創業精神十足,為使我國知識財能夠在國際服務市場中發揮巨大經濟效益,以提高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之競爭力。因此,政府有關單位除了完善產業發展之基礎環境建構之外,亦需推動相關深化計畫,如加速落實品牌台灣發展計畫,鼓勵與獎勵我國企業從事關鍵性、前瞻性、創新性之技術研發,提升整體研發活動之品質水準,以利於開發出關鍵性專利,扭轉我國「技術授權淨輸入」與「專利權利金淨流出」之發展困境,並加強與國際間進行技術交易機構策略聯盟,提升自我技術能量,進而拓展國際業務等。

2.強化資通訊科技之運用

近年來,由於資通訊科技不斷創新發展,且應用範圍日益廣泛,也使得「跨境提供服務」的出口模式最常利用資通訊科技做為交易媒介,因此,加強資通訊科技之基礎建設,強化資訊科技運用能力便成為提升「跨境提供服務」之首要任務,其作法可包括利用資訊科技平台,擴大國內外經驗交流與分享,提升經營管理能量;鼓勵或輔導業者運用資訊科技連結生產行銷鏈,發揮運籌能力,強化貨物安全;鼓勵或輔導業者加強應用資訊科技,進行策略聯盟,以開發新產品或新經營模式;協助或輔導公協會或指標產業設置共享式的示範型電子平台,建立產業經營情報網站,以擴大發展商機;以及整合現有資訊服務的相關資源,強化商業電子化的經營環境與機制,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加速貿易無紙化的進展。

3.加速推動「自由貿易港區」

近年來,由於與對岸直航關係的限制和國內港口硬體設備不若物流先進國家完善等內外壓迫因素,使我國運輸服務遭受嚴苛挑戰,因此,政府很早便提出自由貿易港區的構想,可惜的是真正付諸推動時程略嫌稍晚,從我國高雄港之貨櫃裝卸運量之世界排名從第三位落至第六位,以及近年成長幅度均不若世界幾個主要港口,便可看出端倪。
雖然我國經過這幾年的努力推動,自由貿易港區無論是在金流、人流、物流、資訊流及實體建設方面,均已達成多項進展,但仍持續改善相關軟硬體設備、法令規章、基礎建設等,以加速真正落實自由貿易港區之推動進程,進而積極招攬更多企業進駐,以為自由貿易港區開闢新局,大幅提升我國全球運籌之國際競爭力。

(二)模式二「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顧名思義,就是服務消費者跨越國界到服務提供者所處的國家進行服務消費行為,而這種服務出口型態最重要的莫過於旅遊觀光。以日本為例,除融合區域性的傳統、文化、自然、產業遺產等等自然人文景觀,並緊密聯繫當地不同團體之間的合作,共同改善該地區之觀光旅遊品質之外,同時,也加強與國際接軌之基礎設施,以增加外國旅客遊日之便利性。因此,建議我國可加強改善基礎環境設施,加深外人對台灣的第一印象觀感,同時,正視藉由觀光、會展、醫療等異業結合,強化外國人在台灣消費之帶動效應。

1.加強基礎建設之塑造與改善

如何吸引外國人前來台灣旅遊、消費,一言蔽之在於能給外國旅客深刻的印象與觀感,因此,首要任務便是形塑整體基礎環境之便利化與國際化,例如機場是國家重要門面,機場的好與壞,第一時間給入境旅客留下好印象,許多國家都砸下龐大經費,提升其機場品質,甚至於包括道路的平整、街區的整潔、外國語言的遊覽指引、標誌及導引版的建立(雙語或三語)、外國旅客商務中心的興建、因應海外信用卡之ATM增設等等基礎建設,以進一步打造舒適的環境,加深外國人對台灣的觀感與印象,才能吸引來台的人潮。此外,推動不二價的銷售文化及執法單位嚴格重判詐欺商業行為,也是重要關鍵。

2.重新調整相關觀光促進計畫

台灣擁有完整且多樣繽紛的地貌與生態環境,也具備「故宮博物院」、「多元文化」等任何一座華人城市或地區所無法比擬的寶貴資產,如此得天獨厚的自然秉賦與社會人文,在在均是台灣發展觀光產業的籌碼與契機。政府近年來雖積極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但成效不彰。歸咎其因,在於觀光資源未能充分規劃、整合與管理維護。例如以政府補助地方觀光經費為例,沒有經過審慎評估與規劃,使得地方爭辦觀光或文化活動,不僅縣市間爭搶觀光經費,甚至連縣市之內也大鳴旗鼓,以致於觀光資源分散,造成排擠效應。此外,國內目前的觀光基礎建設相當貧乏,遑論能夠擁有世界宏觀視野的軟硬體建設,再者許多觀光景點未具台灣特色,未能將人文、風情、歷史與地理景觀予以有效結合,以展現觀光特色;因此,建議政府重新調整相關促進觀光計畫。

3.透過異業結合,擴大外國人在台消費力道

為拉長外國人停留在台天數,及提升外國人在台之消費力道,可透過異業之間的合作與串聯,諸如觀光和休閒、飲食、醫療、會展、婚紗、乃至於賭場、遊學等之串結,以提供更強的吸引誘因,擴大整個產業規模。以現在最熱門的觀光加醫療之跨業結合而言,如泰國便在熱門的度假聖地提供牙科及整形手術的相關治療,讓外國觀光客可以在享受旅遊樂趣之際,同時接受醫療服務,不僅能夠拉高外國觀光客在泰國的消費金額,也進一步帶動住宿、餐飲等等相關產業之需求,達到市場規模的拓展,對整個國家發展具有相當挹注之效益。

(三)模式三「商業據點設立(commercial pre-sence)

根據GATS定義,服務提供者到服務消費者之所在國設立商業據點,以提供相關服務,稱之「商業據點設立」。但是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公布之2006年資料顯示,我國服務業有高達97.83%均為中小企業,產業規模本就不易與國際大型服務業者平起平坐,以致於進入國際服務市場之困難性大增,因此,建議可採取併購、策略聯盟、與大企業結盟、談判等方式協助國內服務業者進入國際市場。

1.協助業者進行跨國併購或策略聯盟

由於服務業具有不可分割性(即生產與消費同時發生),在大多數情形下,服務提供者必須與服務消費者面對面接觸,以利於提供相關服務,但是各國服務業發展文化迥異,且易有排他性,因此,如何進入國際服務市場便是一大挑戰。

根據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公布2007年世界投資報告(World Investment Report)指出,跨國併購(Mergers & Acquisitions, M&A)已成為目前對外直接投資之主要型態。而服務業透過跨國併購方式之比重,也已從1987~1990年的37%增加至2002~2006年的58%,說明了跨國併購是本國服務業進入海外市場設立服務據點之主要手段,除可獲取現有原料、生產設備,以擴大規模、強化競爭優勢之外,更能掌控市場行銷通路,達到迅速進入當地市場之目標。

雖我國服務業規模不若國際大型服務業如此龐大,但國內服務業者可考慮跨國併購之策略工具,藉由蠶食鯨吞方式,逐步打開國際服務市場。因此,建議政府建立跨國併購交流平台,引進新技術與觀念,提升我國服務業者跨國併購技能與風險控管能力,以協助國內業者進入國際服務市場;同時,政府亦可從旁輔導業者解決跨國併購所面臨之問題,如法令、資金等。此外,協助國內服務業進行全球布局時,可優先考量區域性市場或以中國為目標市場,尤其鑑於中國新興消費市場之潛力看好前提下,以布局、併購流通導向之服務業為策略性重點。再者,政府可以協助國內服務業與跨國企業建立服務策略聯盟,透過海外經營授權方式或共同建立管理制度,提高其國際競爭力。

2.加強國際談判能力

在GATS架構以及區域經濟盛行的今日,對外談判儼然成為本國服務業開拓其國際服務貿易市場之主要手段。因此,建議政府應當更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如積極參與WTO、APEC等相關活動,加強國際間的合作事宜,同時,透過雙邊或多邊服務貿易談判機會,積極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以尋求貿易伙伴之合作關係,協助國內服務業排除相關進入障礙,如專業認證相互承認、避免雙重課稅、爭取投資優惠及條件等課題,協助業者開拓海外服務市場。同時,也要積極培育駐外談判人員,透過長期性、系統性之培訓,以培養國際視野及專業能力、累積其談判事務經驗,方可為我國爭取最大經濟福利。

此外,雖然我國服務業整體水準相對不如先進國家,但仍優於一些開發中國家,如東南亞、中國等,未來均可列為加強拓展之海外服務市場。如越南已於2006年完成入會程序,東南亞國家與其他國家簽訂區域貿易協定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創造不少投資與貿易之商業契機,政府應當鼓勵和協助台灣業者前往爭取機會,並加強改善國內的投資環境和租稅制度,以裨益台灣經濟之發展。

(四)模式四「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1.針對此議題進行更深入探究

從GATS談判歷程可發現,WTO已開發與開發中會員國基於各自利益考量,對於模式四「自然人呈現」之談判一直是爭執不斷,使得談判進度因而延宕,多項疑慮處也未能有效解決。此外,由於模式四之相關統計資料欠缺且不易蒐集,難以估算其經濟效益對於我國而言是好或壞,因此,本刊建議可針對此項議題進行更深入之探討,藉此釐清相關疑慮。

2.鼓勵以公司或集團名義進行服務輸出

根據相關研究指出,本國人到外國工作所帶來的外部及產業關聯效果非常有限。而自然人的移動容易成為長期移民,假如移動的自然人是高級人力,而又有久留不歸的傾向,則鼓勵模式四的服務出口實在形同鼓勵掏空本國、資助外國,實不是政府政策所應致力的方向。此外,依照我國所得稅法,我國人民並沒有就國外所得繳交我國所得稅的義務,容易連所得稅也一併流失。因此,若要採行模式四之方式來拓展服務業的出口,則必須要以公司或集團名義進行服務輸出,不僅可以擴張國內實力,加強對國家整體經濟之貢獻,也可以避免本國高級人力之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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