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內容產業之跨媒體流動與形式轉譯趨勢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內容產業之跨媒體流動與形式轉譯趨勢

林韋葳  (2017/09/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9期》

   全球媒體環境的變革進入前所未有的局面,新興平台的快速崛起發展出多元化的商業模式,內容能取得的製作資源及傳播管道打破傳統模式,整體內容產業鏈開啟新的創新潛能,各種內容敘事的創作者及經營者開始嘗試與學習如何串聯不同屬性的媒介與媒體,進而創造跨媒體綜效。簡而言之,內容產業的跨業合作已成為不可逆的趨勢,因此,本文以內容在跨媒體製作與轉譯過程的價值與趨勢進行探討。

 

以內容為軸的跨媒體轉譯

   首先要釐清跨媒體的定義,廣義而言,跨媒體的概念非單一指涉,包括跨媒體經營、跨媒體內容應用、跨媒體傳播、跨媒體製作、跨媒體行銷等。本文所討論的「跨媒體」係以內容為核心出發,此處「內容」指涉對象為廣義的「文本」,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單一及系列性的訊息、消息、故事、文章、劇本、戲劇、電影、動畫、漫畫、詞曲音樂、照片、畫作、遊戲等。在以內容為核心的跨媒體概念之下,最直觀的是透過多元媒體傳播相近內容的「Cross-media」,意指這些文本透過不同媒介於不同的媒體交錯傳播,例如:新聞消息可透過報紙、電視新聞、廣播新聞、網路新聞等媒介傳播,圖片及影音廣告可透過戶外螢幕、燈箱、網路影音平台、社群平台等媒體進行傳散。

   不過,本文所指的跨媒體是Transmedia(或稱跨媒介),閱聽眾透過不同的管道所看到或聽到的訊息內容雖傳達相同的意念或情境,其呈現的形式及故事細節卻會隨媒體而改變。延伸至內容產業的跨媒體製作與跨媒體轉譯思考,意即,相同的訊息被轉換成不同的形式,例如:文字轉換成聲音、影像、圖片,從最開始創作的媒體形式跨至不同的形式。

   進一步聚焦於內容產業的跨媒體製作與跨媒體轉譯。跨媒體製作是在取得智慧財產權之下,將內容製作成不同的形式透過不同媒體傳播,可能包括原作的角色、背景或情節設定、內容商標等,為跨媒體轉譯中最常見的樣態。例如:各類文學作品及漫畫作品翻拍電影、電視影集,或改製為動畫作品,影視作品也常改寫成小說出版,部分小說、動漫及影視作品也會朝向遊戲發展。

   美國南加大的文化理論學者Dr. Marsha Kinder1991年以「跨媒體互文性」來討論不同角色設定橫跨於多元媒體平台的作品或產品,而後,美國媒體理論學Dr. Henry Jenkins (2010)進一步探討跨媒體的概念,將大量綜合的敘事重新以跨媒體敘事來定義。概括而言Dr. Jenkins認為跨媒體敘事的核心概念,是在製作中的元素具系統性地各自隱匿於不同的媒介與媒體,目的在於創造一致性的體驗,且每個媒介都能貢獻獨立的意義。

   當不同媒體的文本內容具有強烈的互文性,閱聽眾可以從中得到更多元立體的體驗與感受,可能增加內容本身以外的觀看樂趣,也可能針對不同的媒體所製作出來的成果進行比較與評論。跨媒體製作會促使內容與內容之間、內容與觀眾之間產生各種互動,尤其在娛樂消費市場愈來愈分眾的趨勢之下,這些內容在不同媒體轉譯的過程中,會產生有形及無形的價值流動,包括觀眾的流動與共享、建立製作端與消費端的回饋連結、加值廣告效應、帶動周邊商品及產業,進而擴大整體經濟規模。

   從亞洲流行趨勢來看,跨媒體的概念在亞洲隨著內容產業的變化而出現新的不同的用語。例如:韓國政府在推動韓流初期所提倡的「一源多用」(OSMU,原文One Source Multi Use),以一個創意或題材同時發展漫畫、動畫、遊戲、角色產品等多個子專案,進而衍生至電影、電視劇、美食等文化領域。又如,中國近年廣泛挪IP一詞,原指智慧財產權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縮寫)所指涉的概念已與原意有所不同,凡是有粉絲支持為基礎,可改編成電影、電視、遊戲等不同娛樂性內容的故事文本或流行文化,都可以稱IP,現也逐漸成為亞洲地區跨國之間多能理解的通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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