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從公共財特性看藝文展演設施民間參與之利基
黃崇哲 (2005/09/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9期》
前言
本文將探討民間參與藝文展演設施興建經營之議題,就經濟理論出發,期能推演出民間參與之意義,以提供各政府機關在擔任主辦單位進行相關個案之推動時,可以據以參考。
藝文展演設施之經濟特性分析
經濟學理論指出,在市場機制的運作下,各項財貨的供給均可在均衡的價格下有效的滿足需求。然而,一旦發生市場失靈時,此均衡價格與數量則可能非處於有效率的情況,則需要相關的政策與之配合,以引導資源配置至有效率組合。是以,當考慮藝文展演設施服務之提供時,正可由此點觀察,先行就市場失靈是否存在於本項服務來進行探討。
依據財政學之分析,所謂「公共財」,係指財貨同時具有非敵對性(nonrivalness)或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時,而由公經濟部門提供者。其中非敵對性所稱的是:當我們在消費某種財貨時,不會減少他人也消費這種財貨的數量;而非排他性則是指:當我們在消費某種財貨時,無法有效排除他人也消費此種財貨的機會,強調的是消費的機會。因為上述兩項特性,導致市場失靈,使生產者無法就應該投資多少、供給多少做出適當決策,消費者則無法反應實際需求情況,此時政府的介入成為因應對策之一。
如就敵對性與排他性進一步分類,如表1所示,若財貨同時存在敵對性及排他性時,則成為純粹的私有財,此時依據市場機能可得致最佳的資源配置。但相對的,若同時存在獨對性與排他性,則成為標準公共財(Pure Public Good)。而若存在著敵對性,卻不具排他性,則稱之為準公共財;例如消防車,在遭遇火警時,仍會產生數量不足的情況,但因為火災的特性,很難要求消防車只針對特定火警進行撲滅的動作,此時形成準公共財。
表一 財貨特性分類
而藝文展演設施等則另屬一類,稱之為殊價財(Merit Good,或稱優償財,包括:古物、文化、藝術等財貨)。該觀念係Musgrave(1959)於所提出,他認為具有特殊社會價值的財貨,即精神上的滿足程度很高的財貨,應由政府提供此類財貨。就前述公共財特性而言,其具備著排他性,卻不具敵對性。用一般用語說明就是,A在進行此類產品的消費時並不造成B消費數量的減少,但在市場機能下卻可以有效的限制A或B得否進行消費。
公共財、藝文展演設施、民間參與、BOT模式、殊價財、資源效率、政府政策、市場需求、公共利益、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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