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溫室氣體減量下的綠色商機——碳排放交易
劉靜容 (2007/09/10) 《台經月刊第30卷第9期》
搶救地球暖化伴無限商機
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的經濟活動因大量使用化石燃料,造成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濃度急速增加;由於二氧化碳在大氣圈裡的平均壽命可達50年至200年,長期累積下,將形成環境汙染與生態資源的毀損。國際間為遏止溫室氣體排放、防制氣候變遷,遂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對溫室氣體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的宣示,希望藉此減緩氣候暖化問題。之後為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工作,加速及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並於2005年正式生效,揭示全球致力預防暖化以追求人類永續發展之決心。
京都議定書除了具體規範已開發國家之減量責任外,為能協助公約附件一國家以經濟有效及更具彈性之方式,履行其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亦提出允許國家間透過彈性機制來達成共同減量之目的。由於彈性機制中允許國家、企業間透過交易機制達成減量目標,因而衍生出碳排放交易之商機。本文自概述京都議定書提出之機制出發,瞭解京都議定書提供之彈性機制運作方式,如何令各國經濟發展與溫室氣體減量要求並行不悖;其次闡述如何自彈性機制中進一步衍生出商機,以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交易市場目前發展狀況;最後探討國內如何跟進綠色商機,積極接軌國際市場,善盡地球村成員之責任。
京都議定書提供之減量機制
京都議定書規範參與國須於2008~2012年間,將造成地球暖化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降到1990年的排放標準平均再減5.2%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鑑於世界各國對溫室氣體管制工作多仍處於起步階段,各種制度諸如行政管制、經濟誘因或企業自發性減量協議之成效,仍有待觀察;為協助公約附件一國家能以經濟有效及更具彈性之方式,履行其溫室氣體的減量承諾,京都議定書決議中除決議附件一國家為達到減量目標除可自行減量外,亦可透過第6條: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JI)、第12條: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與第17條: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ET)等三種彈性機制,以協助各國達成減量承諾,京都機制之交易型態可表示如圖1,並概述各減量機制之內涵及運作方式如後。
圖1 京都機制之型態
(一)「共同減量」(JI)
適用於附件一國家間跨國技術合作之溫室氣體減量交易。主要是由附件一國家透過資金或清潔技術(clean technology),提供給其他附件一國家實行減量,減得排放量後即可取得減量信用(Credit),稱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減量成果可算在資助方的減量配額中。參與者為自願參與,並藉由計畫之執行,促使各國及環境皆可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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