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產業動態SNG】數位匯流發展下我國電信事業服務發展關鍵議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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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SNG】數位匯流發展下我國電信事業服務發展關鍵議題之研究

杜鴻國  (2012/06/12)    《台經月刊第35卷第6期》

電信事業是各種社會活動的重要溝通載具,同時其所具備的商業利益更是龐大。雖然我國已經在電信自由化的路程上邁出腳步,然而,電信事業相關資源卻仍然由國家獨占與把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電信事業自由化的程度必然是相關會員國所競相覬覦的市場利益,因此自由化不但是不歸路,更是必經之路。政府在開放電信事業市場的同時,一方面需要遵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總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有關電信事業服務的規範;另一方面又如何將國內既有的電信事業相關業者、政府與國外業者的衝擊降到最低,這將是政府一項艱鉅的政策規劃。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是檢視我國電信法規的修改空間,以及是否符合數位匯流發展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自由精神。

 

電信產業之特質

知識經濟起飛的前提是必須有良好的電信事業環境,而且電信事業是經濟發展之基礎,其能促進工商社會進步與繁榮。我國電信事業肇始於清朝年間,但直到近幾十年來隨著經濟快速成長而有蓬勃發展,我國於1996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爭議多時的電信三法,從此開啟我國電信市場的新紀元。電信自由化直接衝擊的就是電信服務產業,進而影響到下游的電信設備製造產業。過去國內經濟研究重心一直注重於總體經濟領域的探討,對於產業、資源及組織經營績效等方面的經濟研究較為缺乏。

由於電信事業特性具備自然獨占性、垂直整合性、社會公共性等三大特性。同時為了提升電信事業的服務產值,以符合全球電信事業發展趨勢,因此在電信事業政策制定時,不可忽視其結構中三大特性的存在,據此必須探討重要的傳輸網路—有線電視系統。如何將有線電視系統融入電信網路,以形成一個更完整的傳輸網路則須有完整的考量,換句話說,該融和趨勢必須以使用者的角度,觀察網路所提供的服務,絕不可因運用不同的網路技術提供服務,以致於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必須配合改變的現象發生,因此細究有線電視系統傳輸網路後,發現有兩項法規面議題必須要討論,其一是平等接續的義務,其二是用戶迴路開放義務。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的社會經營責任

政府是否應介入並課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負有開放平等接續與用戶迴路開放的義務,本研究將進行探討並提出觀點,大體上將以三個面向進行探討:

(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無主動開放接續之誘因

觀察我國競爭法,並檢視現階段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是否濫用市場力量﹖從而判斷課予開放接續義務之必要性。

根據公平會頒布之「公平會四C事業規範說明」,樞紐設施之濫用係屬於四C事業提供整合服務可能濫用優勢地位之行為態樣之一,參考公平會所提出之樞紐設施要件,並與美國相關實務判決、學說見解予以整合,說明如下:(1)獨占者控制系爭的樞紐措施;(2)競爭者實際上不能或無法合理地複製該設施;(3)競爭者倘無法使用該設施,即無法與設施之控制者競爭;(4)該設施之提供具有可行性。

電信自由化通訊傳播管理法用戶迴路平等接續數位匯流電信法修正服務競爭基礎網路管制鬆綁市場進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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