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日本智財戰略之緣起與展望
項維欣 (2012/11/09) 《台經月刊第35卷第11期》
日本早期擅長運用獨特創意與優質產業人力,整合歐美先進技術,成功建立世界第一的商品製造體系。1980年代,整個日本沉浸於該國第一的喝采聲中;然1990年起,日本連續陷入二次經濟崩潰所造成的經濟衰退,整個九○年代,經濟持續受泡沫經濟的後遺症所困擾,這段時間為日本失落的十年。
儘管於2003年起,日本GDP及出口量逐漸增加,顯示日本經濟開始好轉,但就業狀況卻無起色,尚未克服經濟緊縮所帶來的困境;日本除要克服歐美競爭外,許多亞洲新興國家亦以追趕策略企圖迎頭趕上,全球市場競爭日益激烈,日本企業頓時陷入前有強敵、後有追兵的困境。
日本觀察美國自1980年來的發展,發現美國於1980年也曾遭遇長期的經濟不景氣,但自美國政府開始重視智慧財產(後簡稱智財),調整專利政策,並推動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處理智財問題,促進產學合作等措施後,使得美國經濟得以復甦。因此,日本認為其當時所處險峻困境,唯一解決之道為師法美國經驗,掌握創新關鍵,改變日本原本勞工密集的產業結構成為知識密集,協助企業掌握智財提升附加價值,建構健全智財體系,並除科技外,同時強調內容與品牌發展,促進日本經濟成長並提升產業競爭力。
2002年2月小泉首相施政演說,明確宣示「將各項研發計畫與創造成果視為智財,戰略性保護活用該智財,具體強化國家產業競爭力」。這項宣示確立日本朝向「以知的財產立國」的目標,啟動智財戰略的推動。接著於2002年3月成立智財戰略委員會,2003年7月制訂智財戰略大綱,帶領日本走向以智財為基礎的國家。
日本智財戰略大綱
智財戰略大綱提出成立智財戰略總部構想與智財基本法草案,強調並運用1997年智財委員會針對21世紀所提出創造、保護、運用所組成之智財創造循環為概念架構,啟動日本智財戰略的運作。日本政府立即於同年7月通過該大綱及原則,並安排立法程序,於當年11月27日通過「智財基本法」。該法除定義中央地方、產學研各部門應有角色,以及促進智財創造、運用及保護的政策工具外,更明列條文說明必須成立智財政策總部,肩負每年提出智財推動計畫與監督後續計畫進展的責任。
「智財基本法」於2003年3月正式啟動,智財戰略總部由所有內閣首長及十位民間智財政策專家組成,並請首相擔任召集人,以該總部為中心,執行智財相關政策,同時作為不同部會的媒介。
智財戰略總部依據智財基本法,討論投票決定戰略大綱所需涵蓋之重要政策,主管每年規劃、追蹤、修訂該大綱、提出智財推動計畫等任務。2003年所決定的主力任務為:強化保護權利的基礎環境、醫療專利保護、媒體商業內容。於2004年5月27日,該總部決定之後針對上述任務依據執行進度逐年修訂智財戰略。
智財戰略近年推動措施
為啟動智財創造循環,日本政府認為必須提供各界強大誘因,促進研究與媒體內容業者創造智財,同時也必須立即給予智財適當地保護,讓產業所生產的商品與服務能產生最大價值,而這些價值將累積國家財富。日本智財戰略基本結構及推動措施包含:(1)創造;(2)保護;(3)運用;(4)媒體內容保護;(5)人力資源五個章節。這些措施之主要的目的皆在於促進智財創造循環的每個活動及其連結得以順暢運作,以下分別進行討論。
日本智財戰略、知的財產立國、專利保護、智財創造循環、技術移轉、產業競爭力、內容產業、國際智財合作、智財基本法、智財高等法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