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與國家經濟安全
盧奕旬 (2005/05/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5期》
單純商業行為卻連結國家經濟安全
全球化帶動的經濟轉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應運而生,而眼見知識經濟大國,例如美國、日本,近年來均有效將智慧財產權靈活運用,除了落實為生財工具外,也同時作為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靈活工具。至此,智財權不僅成為企業在微利時代下另外一項重要收入來源,也成為國家產業重要轉型與發展策略。然而,前一陣子中國聯想併購美國IBM個人電腦部門的事件,引起美國政府高度關切,讓單純商業併購行為,與國家經濟安全做了連結。無獨有偶,台灣聯電投資中國和艦科技的案件,也在國內引起技術移轉與國家安全如何有效管理的高度討論。究竟智慧財產權要如何與國家經濟安全取得平衡,尤其是技術移轉的部分,而現今各國又是如何處理相關問題?本文企圖略探究竟。
微利時代,權利金成為各企業的生財工具
在智慧財產權範圍中,由於專利具有增值力,且帶來可觀的收益,因此成為微利時代下企業以及政府關注的焦點。對美國、日本等已開發國家來說,其為文化、技術的輸出國,保護智財權,重視商品品牌及專利,可以提高商品的附加價值,讓不管是實體的產品或是無形的知識,都可以因為授權金而獲利。舉例來說,美國IBM企業在 2001年收取的專利授權轉讓費總額超過十億美元,占IBM利潤總額的10%以上,已經發展成為其主要的盈利來源之一。而日本佳能企業,在2003年單靠權利金的收入,就已經高達2億美元,而根據日本經濟新聞的報導,日本2003年從國外獲得專利使用費等智慧財產權相關金額,首度呈現入超(洪財隆,盧奕旬:2004)。
是故,不管對美國企業或是日本企業來說,專利就是一個產品,專利授權就是一個產業,已變成企業獲利的方法之一。而對台灣廠商來說,雖然台灣的高科技產業以優異之製造、代工能力在世界市場占有一席之地,但歐美、日本之高科技產業,卻常常利用智慧財產權,來要求台灣高科技業者支付可觀之權利金,例如飛利浦收取CD-R專利權利金/英特爾收取半導晶片專利權利金/日本幾個大廠收取LCD-TFT製作技術專利權利金等,使得台灣電子產業廠商所支付的權利金超過20億以上,凡此種種,在在顯示,掌握新技術、新製程方法、專利技術、軟體技術、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之智慧財產權的已開發國家,就等於掌握獲利的契機!
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國家經濟安全、專利、技術外流、產業競爭力、聯電案、IBM聯想併購案、科技保護法、知識經濟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