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農產品邊境防禦機制之運用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農產品邊境防禦機制之運用

林永樂  (2007/05/07)    《台灣月刊第30卷第5期》

前言

來自世界各地農產品,2002年初我國加WTO之後,隨著關稅調降與輸入限制取消,逐步進入日漸開放之台灣農產品市場。進口農產品出現雖豐富消費品目,增加偏好選擇,但亦對台灣產銷之農產品造成強大競爭壓力。

WTO基本原則強調,會員一經承諾降低之關稅或撤除之邊境貿易限制,不得隨意恢復,但為提高各國推動貿易自由化意願,避免對開放市場躊躇不前,特於規範上設計數種可合法行使之邊境防禦工具,留供各國以備無法承受進口衝擊時運用。我國農業主管機關有鑑於此,對開放進口農產品早已規劃建置完整之邊境防禦機制,包括依農業協定建立之特別防衛制(Special Safeguards, SSG),依防衛協定制定之進口救濟制度Safeguards, SG,即通稱之防衛制度),依反傾銷協定及補貼與平衡措施協定設計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AD and CVD),以及依中國入會議定書訂定之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制(China Safeguards, China SG)。其SSG專為原屬高度敏感或欠缺競爭力之關稅化農產品所設計,SGADCVDChina Safeguards則涵蓋所有農產品且與工業產品一體適用。

本文將說明目前可供我國農業部門遭受進口農產品損害時得以運用之各項邊境防禦工具,並比較其法律實質要件及處理程序之異同,同時從受害農業部門角度分析運用時方便與困難之處,作為未來衡量提案之參考。由於目SSG制度仍在實施之中,本文亦試圖就部分人士長期關切同一農產品可否同時運SSGSGAD)兩項邊境防禦工具之疑慮加以澄清。至於農業主管機關實施多年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制度,係透過專設基金對受進口損害程度不同之農產品給予個別救助,純屬境內協助機制之一環,原非邊境防禦機制討論之範圍,惟因該制度在因應市場開放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故於文末稍做補充。

 

農產品邊境防禦可資運用之工具

(一SSG制度內涵與運用

SSG制度源WTO農業協定第五條,為烏拉圭回合談判重要成果之一。農業協定規定,會員經多邊談判進行關稅化,並獲得同意於減讓表中註記ssg」之農產品,得訂定基準數量與基準價格,當進口農產品累積進口數量超過所訂基準數量,或進口農產品進口價格低於所訂基準價格時,得立即啟SSG措施加徵額外關稅。農業協定並對基準數量、基準價格、額外關稅之計算及限制等加以規範WTO統計目前有權實SSG措施之國家包括澳洲、加拿大、歐盟、日本、以色列、韓國、紐西蘭、挪威、瑞士、美國、泰國、馬來西亞及我國39個,涵蓋農產品範圍高HS八位6,000多項,其中美國、日本及歐盟運用最為頻繁,我國略為次之。

SSG制度實施範圍已獲WTO同意者包括:花生、東方梨、糖、大蒜、檳榔、雞肉、液態乳、動物雜碎、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豬腹脅肉及食米15種農產品為限,涵蓋HS八位碼品目隨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變動約100多項不等。關稅法72條規定政府WTOSSG措施時得徵收額外關稅,其計算採用基準數量與基準價格並行制,以稅額較高者徵收之,此為我國實SSG制度之法源。財政部依職權訂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作為課徵方法、課徵額度及課徵期間等執行細節之依據,並於前一年年底報經行政院核定更新公告次年度適用之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1)。

農產品邊境防禦進口救濟特別防衛制度反傾銷稅平衡稅中國貨品救濟SSGSGWTO規範農業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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