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因應國際減碳趨勢我國能源發展面臨之課題與策略
何玉麗 (2016/06/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6期》
隨著極端氣候在各國肆虐,氣候變遷問題倍受關注,其元凶溫室氣體(二氧化碳),如何排放減量成為刻不容緩的課題。為使全球氣溫自工業革命以來的增幅控制在攝氏2˚C以內,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簡稱COP21),2015年12月在巴黎召開。會議結果,各國通過接替「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巴黎氣候協定,而各締約國陸續提交「國家自定貢獻」報告(簡稱NDC),以建構未來可行的減量目標。
雖然協定的執行細節現階段尚未完備,但長期看來是第一個對所有締約國的減碳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章。台灣雖非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也無法加入新的巴黎氣候協定,但身為國際間一份子,仍應善盡節能減碳力量,共同為下一世代的環境塑造而努力。因此有必要掌握該協定對減碳的相關規定,以及能源情勢、經貿情況與我國相似的鄰近先進國家日本,其因應方式與動向。其後,檢視我國能源政策、了解執行成效、釐清我國能源發展面臨問題,並進一步提出未來應加強之措施。
巴黎氣候協定對減碳之規範做法及其對能源發展之影響
(一)巴黎氣候協定對減碳之規範做法
巴黎協定所規範的減碳重點,包括:(1)為能將全球氣溫增幅控制在攝氏2˚C以內,二氧化碳排放量應逐漸降低,進而於21世紀後半期達到排放量能完全為自然界吸收;(2)各國所提減量目標,應接受檢視,且每五年進行滾動式檢討;(3)可善用市場機制,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4)已開發國家在2020年以前,每年提供開發中國家1,000億美元的「減緩與調適」資金;(5)充分落實技術研發與移轉。
COP21不但為全球提供了低碳的明確發展方向,同時預定藉由所有國家共同分享與監視各國對目標之執行情形,間接促進目標的達成。不過,以截至2015年10月30日止所提出之所有NDC加總並試算,全球均溫將上升2.7˚C(也就是2030年估計全球排碳量約570億噸,如為控制在2˚C目標,則2050年之前排碳量需維持在240億噸水準,所以必須減量330億噸),顯見巴黎協定所揭示的目標達成,有其困難度,所以有必要強化技術研發。目前國際間在政府方面,已有創新的使命(Mission Innovation),在民間方面也設置了突破能源聯盟(Breakthrough Energy Coalition)等組織,協助技術革新。
(二)對全球能源發展之影響
因為低碳與技術革新是未來全球共同的趨勢,其在能源領域的展現,預期有下列四大傾向:(1)碳的排放不再無價,碳稅(有些國家稱為能源稅)的課徵,將不再局限於歐洲各國,而將普及並落實於各NDC提交國家;(2)為減少碳排放,低碳能源的運用,包括天然氣、再生能源等較為潔淨的能源,在各國能源供給結構的占比勢必會提升;(3)各國將投入更多經費積極從事能源科技研發,一方面以科技創新開發海洋能等各類再生能源,更期能以微電網或智慧電網,同時實現節能、創能與儲能目標;另一方面,也以技術革新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達到節能減碳目標;(4)開放能源事業,讓消費者有選擇權,間接促進潔淨能源發展。
國際因應做法―以日本為例
日本是巴黎氣候協定締約國且是Mission Innovation會員國,有鑑於可大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技術革新被全球所期待,而認為在能源環境領域應扮演的角色,就是結合產官學睿智極力進行研究開發,並將其成果拓展至全球。安倍首相承諾在2016年春季之前,將制定「能源環境革新戰略」,策劃出值得專注且加強研發的技術領域,並釐清其衝擊或實用化、推廣等問題。基於此,2015年12月在內閣府綜合科學技術革新會議(CSTI)之下,設置了「能源環境革新戰略制定工作小組」(WG)。經過四次討論與評估,2016年3月24日提出了「能源環境革新戰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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