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經瞭望】日本維繫數位經濟市場競爭的做法
王俐几 (2023/07/05) 《台經月刊第46卷第7期》
隨著新技術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變化,數位市場對競爭管理機構和政府形成獨特的挑戰。本文介紹近年日本政府面對數位經濟發展趨勢下,潛在可能導致市場壟斷或限制競爭等負面影響時所進行的相關政策做法。日本採部會分工的形式共同監管,持續透過電子商務市場調查觀察數位交易變化,掌握新興商業模式與行為對數位市場、市場競爭的影響,並藉由頒布新法規、修訂現有法律等制度調整,確保數位經濟市場的自由、安全與公平。
隨著資通訊技術成熟、網際網路進步普及與消費行為轉變,數位科技加速經濟市場變化,改造既有市場及創造新市場,刺激企業數位化轉型,全球邁入數位經濟時代。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的影響,涵蓋了所有利用這些數位輸入進行經濟活動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包括政府(OECD, 2020)。數位經濟可以協助個人及企業等參與者在降低時間、地點限制的情況下,增加對社會經濟的參與程度。但是,同時也由於近年數位經濟發展快速,許多國際大型數位平台出現,潛在導致對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的負面影響。
數位經濟相關技術的發展,讓電子商務涉及的範圍擴大,交易方式也日趨多元。日本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與往年相比,已有相當大的變化,日本數位經濟市場規模持續發展。例如,日本B2C(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從2010年的7.8兆日圓,至2020年提升到19.3兆日圓。日本的B2B(企業對企業)電子商務也從2010年的7.8兆日圓,提升到2020年的334.9兆日圓。
數位市場(Digital Markets)促進數位經濟發展,有時也可以稱做數位平台市場(Digital Platform Markets)。數位市場主要是透過數位平台提供經濟交易和服務,數位平台具有雙邊市場、網路效應(直接/間接)、低邊際成本、規模經濟、資料優勢、免費服務多樣等特性,也為企業提供更多商業機會,使數位市場與傳統交易市場拉大差異。隨著新技術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變化,數位市場對競爭管理機構和政府形成獨特的挑戰。若電子商務行為集中在特定的數位平台,可能會導致市場發生壟斷(Monopoly)或寡占(Oligopoly),提高轉換平台成本,產生競爭問題。
本文的目的,在於簡單介紹近年日本政府面對數位經濟發展趨勢下,潛在可能導致市場壟斷或限制競爭等負面影響時,所進行的相關政策做法。
JFTC、METI和MIC跨部會合作,由具有競爭、資訊和消費者方面政策專長的專家學者針對數位平台運營的問題和措施進行討論,例如設立法規確保透明度與公平性、開放資料的規則、貿易市場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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