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李嘉圖的勞動價值理論
施建生 (2011/03/01) 《台經月刊第34卷第3期》
一、早期的體識
李嘉圖(David Ricardo)於1815年發表的「論利潤」(An Essay on Profits)一文,以及所有他以前發表的其他作品,可以說都是他於1817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一書的準備,因為他所有的政治經濟學理論都融匯與整合在這部巨著之中了。正如他於1815年10月29日致楚爾華(H. Trower)的函中所說:
「馬爾薩斯(T. R. Malthus)先生與我對於地租利潤與工資的原理仍有不同的見解,這些原理與屬於政治經濟科學中的每一問題都攸切的關係,我認為對它們有適切的見解是最重要的。由於我對於這一主題的意見與亞當.斯密(Adam Smith)等最具權威者所持的並不相同,我認為我應該集中我所有的才智,不但要去建立我認為是正確的原理,而且還要由而引伸出重要的推論。」(The 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David Ricardo, ed. by Piero Sraffa, Cambridge University Piero, New York, 1951~1955,共有十卷,以羅馬數字標明其次序,嗣後此書簡稱為Works,此處係引自Works, VI, pp.315~316)
但是,他開始「集中所有的才智」從事這一主題之探討後不久,就體識到要得到一種「適切的見解」,必須有一堅實的價值理論,我們必須知道貨物的價值是怎樣決定的,才能據而說明貨物交換所須依據的基礎,然後才能得到一種理論,說明一種產品如何分成地租、利潤與工資三種所得。過去李嘉圖在「論利潤」一文中,所採取的單獨以穀物價格來推算出工資率,然後由工資率推計出利潤率的辦法,對於這裡所提出的相互關聯的問題已無力加以解答。
他在1815年12月30日致彌爾(James Mill)的函中就說:「我知道我將會被價格一詞所阻撓,屆時我必會請你給我建言與協助。在我的讀者能理解我要提出的論據以前,他們必須理解通貨與價格的理論。」這就是說他們必須理解在貨幣的價值不變時,它與貨物價值的關係。「這就是我所有的命題賴以建立的鐵錨。」(Works, V1, p.348)幾個星期以後,他於1816年2月7日寫了一封信給馬爾薩斯,他說:「如果我能在為相對的或交換的價值的起源與定律提出一個明晰見解的過程中,將所遇到的阻障都加以克服,那麼我應該已獲得這場戰局之勝利結果的一半。」這就是說他已將他的思想「灌注到他人的腦海中,使他們亦能像我這樣的思索。」(Works, VII, p.20)
但這不是說李嘉圖只是在這一時期才體認到一個關於價值的堅實概念以別於價格的必要。早在1811年9月時,他在收到彌爾給他寄來的一份手稿後,就已要彌爾注意價值與價格二詞不能作為同義詞來運用。同時,他在1815年1月13日給馬爾薩斯的一對信中,亦曾糾正馬氏不能將「價值」與「交換價值」二詞混淆不清。因為馬氏於1814年12月29日給李嘉圖的信中曾表示,國外商業可使貨品價值增加,他說:「我常常肯定地認為以康華爾(Cornwall)的錫與挪威的松木相交換,兩國都可使它們全部貨品的價值斷然地增加。……」(Works, V1, p.168)
李嘉圖對於這種說法表示反對,他說:「如果我們以同量的勞動能從康華爾的錫礦中獲得加倍的錫……英國全部貨物的價值是否會增加呢?我們能否以某一數量的錫從挪威換得像我們現在能獲得的松木數量呢?雖然挪威巿場與英國巿場中錫的數量都增加了。……但是它們所有貨物的價值以穀物、貨幣與除了錫以外的任何貨品來估計的話,在我看來還是不變的。……」(Works, V1, pp.170~171)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李嘉圖已經發展出他自己的勞動價值理論了。
不過,馬爾薩斯的看法如果專從使用價值論是正確的,英國與挪威兩國之間相互交易的結果,在使用價值上的確都增加了。這是國際貿易的基礎,但是這時馬氏並沒有這樣明確地說清,而那時李氏也還沒有將比較成本定律(law of comparative cost)運用到這方面來。
不但如此,更早一點李氏就已表示他體識到價值的一個概念,他在1815年8月1日給法國學人薩伊(J. B. Say)的一封信中就曾這樣說:
李嘉圖、勞動價值理論、交換價值、亞當斯密、相對價值、絕對價值、商品分配、資本利潤、比較成本、經濟理論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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