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國際政經瞭望】面對複雜的數位經濟,澳洲競爭主管機關以產業調查研究因應競爭監管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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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經瞭望】面對複雜的數位經濟,澳洲競爭主管機關以產業調查研究因應競爭監管挑戰

林佳靜  (2023/07/05)    《台經月刊第46卷第7期》

數位平台已成為現代經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隨著數位平台的崛起,也帶來一系列的競爭和監管挑戰。澳洲政府觀察到數位平台的快速發展改變新聞和娛樂內容的消費方式,明顯影響傳統新聞媒體與廣告業務的商業模式,2017~2019年ACCC展開「數位平台調查」,並於2021年通過《媒體議價法》,對於數位平台的監管建議及策略具有相當的啟發性。

 

前言

澳洲的《媒體議價法》(Media Bargaining Code)是由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提出的一項法案,旨在平衡數位平台和澳洲媒體機構之間的權力關係,確保公平的報酬和新聞業務的經營。該法案的由來可以追溯到2017年左右澳洲政府觀察到數位平台的快速發展改變了新聞和娛樂內容的消費方式,明顯影響了傳統新聞媒體與廣告業務的商業模式,並且數位平台如GoogleMeta (Facebook)在澳洲的廣告市場占有主導地位,可能對廣告價格和市場透明度產生影響,引發的挑戰包括新聞媒體業者的廣告收入減少、經營問題以及新聞內容在數位平台上的使用與轉發等。

於是澳洲政府於2017年展開「數位平台調查」(Digital Platforms Inquiry),其目的是研究大型數位平台,特別是GoogleMeta對澳洲媒體產業的廣告收入等的影響。調查發現,這些大型平台的商業模式之一是利用新聞內容來吸引用戶和廣告商,卻未給予提供新聞內容的澳洲媒體業者公平的報酬,並且GoogleMeta在澳洲的數位廣告市場占有主導地位,媒體業者不僅僅未能收取報酬,還失去了部分的廣告業務收入。

基於這些發現,ACCC2019年發布了「數位平台調查報告」,提出一系列建議和政策措施,與此同時又持續啟動多個數位平台相關的調查,例如數位平台服務、數位廣告技術、數位平台業者之間的商業行為調查等,這些調查支持了澳洲政府近年針對數位平台所倡議的監管建議及策略,其中最知名的便是國內社會也熟知的澳洲《媒體議價法》。

相對於歐盟是從著作權模式介入處理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間的授權及收益的問題。澳洲《媒體議價法》是從「議價模式」切入,並且賦予新聞媒體業者主動權,強制要求數位平台業者必須回應,雙方進入議價程序,以達成公平的報酬協議。

具體來說,數位平台需就使用新聞內容向澳洲媒體機構支付報酬,或進行相應的授權協議。此法案的設計一方面確保數位平台對新聞內容的使用不損害澳洲媒體產業發展,同時不排斥數位平台為其他產業帶來的正面貢獻,讓兩者有一框架可循進行議價,彼此的商業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平性。因此,引起了全球範圍內對數位平台與新聞產業關係的關注,並成為引領其他國家和地區探索類似措施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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