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人觀點】國家人才培育機制建立之我見
曹玲玲 (2005/10/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10期》
行政院院會從去年通過經建會提報之「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開始,經過多次預備會議的討論,以及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之「全國服務業發展會議」,這一連串的舉動顯示,政府已將「輔導服務業發展」列為重要的施政方向之一,且希冀藉由提升服務業的附加價值以加速我國產業之「轉型」,眾所周知,創新、研發及各項專業人才於產業「轉型」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因此企業人才的培訓及再教育問題,將會是政府及企業未來幾年所持續關注之議題。
人才培訓失落的環節
根據「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的規劃,我國人才培育的工作屬「人才培訓服務業」的範圍,而其產業範疇又可區分為教育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這意謂著我國人才的養成主要是透過學校的訓練,或是畢業後個人在職業訓練機構所得到的訓練,所以截至目前為止國內「人才培育」之範疇,仍僅被界定於屬於學校、職業訓練機構及政府之工作與責任。問題是:在目前之培育機制下,企業人才不足的問題已獲有效之解決嗎?從教育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已運作多年,但企業主仍感嘆「人才不足」的情形看來,這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其中到底是缺了什麼機制或環節,使得看似完整的培訓體系卻無法有效解決「人才不足」的問題。筆者認為「企業責任」乃關鍵之問題所在,而這也是目前我國人才培育機制上所謂之「失落的環節」。
失落環節的關鍵—企業責任
「企業責任」指的是企業對內部人力發展的責任,因為只有企業才真正知道其所需的人才,也只有企業才了解員工缺乏何種訓練,所以政府必須要求企業善盡人才培訓的責任,不能一味地依賴政府幫企業解決人才不足的問題。企業必須有制度地評量其人力發展現況,有步驟地提出訓練需求或聘請相關職業訓練機構安排適當之課程,並有系統地考核員工接受訓練之後的績效。一般來說,一位甫從學校畢業之新鮮人,通常已具有基本知識及技能,然而進入企業服務後,因工作內容的關係,勢必需要透過企業內部或外部之訓練單位或機構進行在職訓練。而提倡「企業責任」的用意,就是要讓學校之教育及職業訓練,藉由企業內部推動人力發展機制而一併串連起來,以達到培育企業真正所需人才之目的,進而拾回那段「失落的環節」。
人才培育、企業責任、IIP認證、人才發展機制、職業訓練、企業轉型、人力資源、國際競爭力、教育體系、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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