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能源外部性之內生化——「能源稅條例」與經濟衝擊探討
陳雅琴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藉由稅賦開徵期以達到價格合理化目標
所謂「能源稅」(energy tax)指的是針對各類形式的能源產品所課徵的稅。能源稅課徵的目的主要在於:(1)減少能源消耗,穩定能源供給;(2)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就第一點來說,由於台灣的能源長期採取低價政策,大量的資金耗費於進口能源,但國內價格遠低於合理價格。由於能源價格低,使得企業缺乏誘因往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的產業轉型,導致能源使用效率偏低,影響國家競爭力。此外,我國能源絕大部分係靠進口,而傳統化石能源蘊藏量有限,長遠觀之,一旦能源供應出現問題,對我國之經濟及國家安全問題將造成極大的衝擊。因此,藉由能源稅的開徵可望達到能源價格合理化的目標,以有助於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導引能源結構之調整,同時也可透過賦稅手段將能源供應之風險計入,稅收部分則或可作為能源安全存備所需之經費。
就第二點來看,由於產生二氧化碳之化石燃料(煤、石油、天然氣)占我國能源90%以上,而二氧化碳排放又是造成地球暖化的主因,地球暖化造成冰河融化、海平面上升、極端氣候頻繁、物種消失、疾病流行、糧食減產等,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分子,為了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排放,切實履行對抗全球暖化的新協定,開徵能源稅乃成為二氧化碳減量的經濟誘因政策工具。
基於上述所討論的原由,能源稅的課徵在國內逐漸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已進入立法審議的階段;本文將針對開徵能源稅背後所隱含的經濟意義,各國開徵能源稅的經驗與趨勢,國內開徵能源稅的立法過程,以及能源稅開徵後對整體經濟與產業結構的影響,進行深入探討與分析,以瞭解台灣能源邁向永續發展路徑的過程與預期成果。
能源稅開徵的政策意涵
能源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能源相關產品進行從價稅或從量稅的徵收方式,此種課稅目的主要在於反映當代能源耗竭造成未來世代無法使用能源的機會成本,同時也反映出能源使用過程所排放之二氧化碳所造成的外部性,因此可將其視為「能源使用外部成本的內部化」,也就是讓能源使用者的購買行為可以反映所有相關成本。換句話說,能源稅的課徵一方面可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的「彈性原則」,誘使能源使用者採取最有效率的能源使用與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能源稅可帶來稅收,作為政府投入環保相關工作的收入來源。
能源稅的課徵除了可依據「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原則,達到改善環境汙染,提高環境品質的目的外;若能妥善應用能源稅來減少其他扭曲性賦稅的稅率,如貨物稅、所得稅等,來達到增加國民福祉或增加就業的目標,便可創造出「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s)效果。舉例來說,政府課徵所得稅可能造成勞動意願降低、就業減少等扭曲效果。一旦政府開徵能源稅之類的環境相關賦稅,除了可改善環境品質之外,若妥善運用其稅收,減少扭曲性賦稅的稅率,就可望提高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達到帶動經濟或產業發展、提高就業意願、增加GDP等正面經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能源稅本身是一個概括性的名詞,各國的內涵不盡相同。另外,「能源稅」與性質類似的「碳稅」也經常被相提並論。事實上,能源稅是以能源及其產品為課稅的稅基,依每單位熱值的汙染排放量來課稅,非屬直接性的排放費,而是間接性的貨物稅,其目的在於透過價格機能來改變能源使用結構,亦可間接產生CO2減量的效果。碳稅則是以化石燃料所產生的CO2排放量為課稅的稅基,以各種能源的含碳量之多寡來決定稅率,其目的在於透過價格機能來減少高含碳量能源的使用量,以達成CO2減量排放的最終目標。能源稅與碳稅都是屬於以價制量的節能或減碳策略,但兩者的稅基與課稅方式並不盡相同。
能源稅條例、碳稅政策、外部成本內部化、能源價格合理化、雙重紅利、產業衝擊、節能誘因、再生能源免稅、綠色稅制、經濟模型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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