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數位匯流衝擊台灣電視產業價值鏈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數位匯流衝擊台灣電視產業價值鏈

黃致穎.張宏源  (2008/09/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9期》

根據Pricewaterhouse Coopers的研究內容指出,全球娛樂與媒體產業中的各領域,在製作與銷售上呈現從傳統方式及通路移轉至數位化、行動化與網路化之發展趨勢,估計至2011年時可達到 1.96兆美元,複合平均年成長率(CAGR)為6.4%,而且亞太地區也將成為全球第三大市場,也就是成長速度最快的市場,估計至2011年可達4,704億元,其CAGR為9.6%。

隨著數位化發展、業者在數位產業匯流的洪流中淹沒,電視產業價值鏈已澈底重構(reconfighration)。數位匯流指的是過去獨立、分離的產業因為數位化促使彼此界線消失,而經過數位化轉換後的媒體,再也不是性質單一的媒體,而是整合了通訊、傳播及資訊科技的新媒體。新媒體在台灣的市場上躍躍欲試,各專家學者也提出了相當多關於數位電視發展的論點,但是台灣電視市場上各業者的內心深處,總是對數位電視發展的前景保持悲觀的態度。本文將藉以Wirtz(1999)提出的多媒體產業價值鏈的劃分原則和內容,重新解釋數位匯流衝擊下的台灣電視產業價值鏈及其運作情形,並試圖找出數位匯流下台灣電視產業的可行商業模式。


解構台灣電視產業價值鏈

本文參考Wirtz(1999)多媒體產業價值鏈劃分原則並做部分修改後,台灣電視產業價值鏈的五個核心活動分別是:(1)內容和服務提供者(Content/Service Provider);(2)內容和服務匯集者(Content/service Aggregators);(3)傳遞內容者(Connecting facilitators);(4)附加價值服務提供者(Value Added Service Providers);(5)終端設備生產者(Terminals),見圖1。

 

1  台灣電視產業價值鏈

 

(一)內容和服務提供者

就整個電視產業價值鏈結構來看,最上游的業者為內容供應商,即為製作可供播放內容的業者,主要包括節目製作公司和廣告供應商。在過去,此類別的業者為整個電視產業價值鏈的核心產業,也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兵家必爭之地,其節目類型以三大元素發展出各種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內容,三大元素為資訊教育、藝術文化與娛樂。

(二)內容和服務匯集者

負責整合頻道內容並提供套裝節目給服務供應商,這類的執行者為各電視台的節目台長,台長們將公司所擁有播放的節目片庫,進行專業或有目的性的匯集、編排,產生出整條帶狀的節目單,並將此帶狀節目,用衛星傳輸的方式,提供給有線系統業者進行節目傳遞至消費者端。

(三)傳遞內容者

目前台灣主要以有線電視為主要的傳遞內容者,其市場占有率達80%以上,無線電視、直播衛星與IPTV則占剩下的20%。此類別的業者主要提供基礎建設的建置,包括無線地面波塔台、衛星的租用與營運、cable纜線的建置、電話線路的鋪設,提供訊號傳輸的服務。

(四)附加價值服務提供者

以傳統電視來說,能提供附加價值服務的業者少之又少,因為業者受限於電視先天體質上的劣勢,也就是廣播(Broadcasting)。無論是無線業者、有線業者、或是直播衛星業者,皆是僅能將編排好的節目帶廣播至消費者身邊的終端設備產品。在過去傳統的電視產業鏈中僅能靠電話的回CALL,而產生一些商業效益;然而伴隨著電腦與網路的發展,回傳機制已然成熟,消費者已開始同時使用電視、電腦、電話作為日常生活的習慣。而這一步,即是數位匯流後最大的潛在效益所在。家庭金融、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影音社群、視訊交友、視訊會議、線上教學、電子地圖、GPS導航、地方特色介紹、遠距醫療照護等多樣式附加價值服務,都將因為數位匯流而產生。

數位匯流電視產業商業模式內容創新附加價值服務MOD分組付費互動性產業重構台灣市場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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