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亞洲地區運動產業之發展概況
蔡雅萍 (2007/10/11) 《台經月刊第30卷第10期》
各國運動產業之發展深受其國內政策、經濟及社會文化的影響,通常在發展初期,各國政府皆以全民運動的推展與競技體育實力的提升為主要目標,以基礎建設之充實完備為發展基礎,培養國人運動習慣,以強健國民體質,增進國家民族榮耀,提升生活品質。亞洲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較著重國民運動的參與和推廣,其運動產業結構也相對完整發達。而中國早期體育產業長期依賴政府撥款經營,其發展和先進國家比較雖尚未成熟,但其運動產業正步入成長期,產值迅速擴張,發展指日可待。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介紹前述亞洲國家運動產業之發展概況。在日本和韓國方面,將概述其運動產業相關政策實施內容,並以日本職棒黑霧事件及職棒球團利用異業合作的推廣模式為例子進一步探討,以供我國借鑒。中國方面,由於其運動產業正值起步階段,本文將著重於其發展現狀、職業賽事面臨問題之介紹,期能在我國發展運動產業之際做為參考之資訊。
韓國運動產業發展狀況
韓國政府為推動體育運動,於1966年頒布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以下簡稱振興法),1982年大規模修訂體育振興法,奠定體育生活化的基礎。根據新修訂體育振興法推動的內容包括:利用傳播媒體大力宣導體育理論與方法;由各級政府單位興建運動場地;校園在課餘時間開放體育設施供大眾使用以提高運動設備使用率;組織各類體育俱樂部並聘用專業人員指導;培養運動指導人員以配合各類大眾體育的需求;發展簡易運動項目增進運動樂趣(王小蓉,2000)。振興法中更積極規定10月15日為體育日,4月最後一周為體育周,活動由官方規劃,內容包含全國、社區、學校或企業員工運動會、研討會、展覽會、晨間足球友誼賽、各年齡層馬拉松比賽。並強制規定地方政府每年辦理一次以上的運動大會,全國上行下效,形成興盛的運動風氣。
另外,韓國又規劃國家體育促進總體發展計畫推動體育產業,該計畫分為三期五年子計畫執行(表1)。1993~1997年第一期五年計畫制定體育產業促進政策,著重體育硬體設備之建設;1998~2002年第二期補強國民體育方法與技術水準;2003~2007年第三期更因應時代的潮流,著眼體育文化與網絡的相關建設(韓國在線,2007)。
表1 韓國國家體育促進總體發展計劃三期五年發展時程
韓國官方為推廣大眾體育普及化推動四大主要措施:(1)為養成全民體育活動的習慣,大量擴建大眾體育設施;(2)在各市、郡開設大眾體育教室,增進國人對體育活動的瞭解,課程內容有長壽教育大學、家庭式體育營、女性體育講座、兒童體能教室等九類,以科學化方式引導大眾運用正確方法及步驟,落實體育全民化;(3)政府訂定大眾體育指導訓練課程,培訓體育指導人員使參與各項運動的國民皆能獲得專業的現場指導;(4)資金上給予實質的協助,除了政府資金的直接投入外,亦可減免稅收,例如,政府由漢城奧運之收入撥出3,000億韓元,在15城市中修建15座社會體育中心,且將社會體育中心視為非營利機構,不需繳稅,故會員費用低廉,為民眾創造極有利的運動環境(王小蓉,2000)。
經過多年的努力,依據韓國大眾體育協會統計,韓國大眾體育活動的參與率由1988年29.3%提升至1992年的34.8%,以及1998年的38.8%(夏書紅、鄒師,2007)。另根據2000年的統計,97.9%的韓國國民認為大眾體育活動對國家發展有影響或大有影響,不難看出韓國國民對體育的重視程度(鄭基永、姜允哲,2002)。
目前韓國體育政策由文化觀光部管轄,為能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發展運動產業,並確保推廣運動資金來源穩定,韓國政府立法設立體育振興基金會。基金會主要負責管理1988年奧運會之盈餘、興建體育設施、資助競技體育及大眾體育及經營管理韓國體育電視台。基金會收入不需繳稅,亦不必上繳主管機關(陳顯健,2007);目前基金會的財源除政府及民間之捐款外,最主要是香菸廣告、運動場館門票附加金及運動彩券收益等(王小蓉,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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