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社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失落的環節——「媒合產業」

 

台經月刊

 

【社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失落的環節——「媒合產業」

台經院  (2005/07/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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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是政府「挑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重點工作項目之一。文化創意產業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13項產業,可大致歸類為設計產業、媒體產業與藝術產業三大領域,分別由經濟部、新聞局與文建會推動。為使政策推動方向一致與發揮部會間的整合力量,行政院乃於92112成立「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指導委員會」,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最高政策評議單位,並整合各部會相關單位於經濟部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作為策略、措施、與部會間協調之單位。經濟部亦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作為「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的幕僚單位與文化創意產業整合服務單一窗口;而文建會與新聞局也相繼分別成立「創意產業專案中心」與「電影實業家俱樂部」,以作為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及服務的窗口;於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如火如荼的熱烈展開。

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簡言之即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過去,我國的產業發展與文化藝術發展猶如直線的兩端各自發展,且互向排斥。產業的發展係遵循資本主義的的模式,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所提供的產品以滿足人類物質需求為主;而文化藝術的發展則由政府支持,為非營利性質,所提供的產品以滿足人類心靈層面需求為主。前者在營利的壓力下,不斷的從消費著的角度思考,以滿足其需求,甚至開發消費者的物慾,使得社會瀰漫物質慾望;反之後者因非營利性的特質,本應滿足消費者心靈層面需求,然而卻逐漸遠離消費者的需求,轉變為滿足文化藝術工作者自身創作的需求。是以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在促使直線的兩端向中間靠攏,一方面產業要文化化,另一方面文化藝術要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的概念較為單純,即將文化藝術的內涵加入產業的商品或服務中,以提高產業的商品或服務的附加價值,並使消費者不僅可滿足物質的需要,也同時滿足心靈的需要;相對的「文化產業化」大致上可透過兩種途徑進行,一為文化藝術自身的產業化,利用行銷、策展、活動與媒體等擴大文化藝術的消費群,並導入營利性特質,另一為透過授權、設計、創意等轉換與「產業文化」接軌。

在文化創意產業的設計、媒體與藝術三大類別中,設計產業是相當產業化的產業,所缺者是文化藝術元素的導入;媒體產業也是相當產業化的產業,雖然電影產業20年已走向藝術化,且民國年代我國電影、電視也曾相當的產業化,目前所欠缺者應是國際化的推動;文化藝術產業是文化創意產業中,產業化程度最低的產業,然而文化藝術產業卻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產業,文化藝術產業的核心價值若未能在媒體產業中擴散、在設計產業中轉換,則政府推動媒體產業與設計產業的發展僅僅是過去發展軌跡的延續。目前政府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策略上可說是各行其事,經濟部針對設計產業、新聞局針對媒體產業、而文建會則針對文化藝術產業來發展。然而文化創意產業本質上是一種內容產業,其特性是文化藝術透過各種形式的結合,來展現文化藝術的創意,然而在執行單位各行其事下,文化藝術產業將無法融入媒體產業與設計產業中,而文化藝術產業也無法與媒體產業、設計產業結合,並得到其他產業的助力,如此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將無法順暢。各執行單位本其職掌運作原無可厚非,但各行其事猶如在河流兩岸各自發展,其間僅以渡輪往返溝通交流,其成效是有限且緩慢的,若要文化創意產業加速發展,政府應共同建立跨河橋梁,加速文化藝術與產業彼此間的密切聯繫。

文化藝術的工作者多為非營利性組織或個人,雖有諸多的文化藝術與創意能力,但多無產業化或產業的概念,對於資金、會計、人才、管理、生產等產業化的過程均缺乏或不甚了解,在面對企業時更往往是弱勢的一方,其心態上總認為會受騙或吃虧。另外,文化藝術工作者對其文化藝術與創意作品的價值觀,與產業價值或市場價值經常有相當大的落差,加上文化藝術的工作者的主觀意識與自尊心均相當強,溝通上有一定的困難。相對的企業界對文化藝術工作者的生態也不甚了解,也無法將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創意,在不損其文化藝術的價值下融入自身產品中,同時絕大多數的企業不了解文化藝術,其價值也就無法在企業活動中體現。在企業家與文化藝術工作者雙方均互不瞭解且溝通困難下,政府有必要建立一中介機制,作為雙方溝通與互信的媒介,此機制即是「媒合產業」,也就是前文所敘述的「橋梁」。

「媒合產業」大致分為授權型、產品結合型與創業型三種(1)授權型:媒合業者在取得文化藝術工作者經紀或代理權,以授權方式將文化藝術工作者既有之作品,以全部或部分授權方式提供給需求者,目前有少數業者經營此項業務(2)產品結合型:媒合業者協助企業尋找適合的文化藝術工作者,針對產品需求進行創作,並協助產品的整體規劃,目前僅有少數非營利性機構零星的案例(3)創業型:媒合業者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就其創意尋求資金或合夥人,目前尚未有投入者。這三類中授權型在執行上較容易,但主要受益者為文化藝術金字塔頂端者,故以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有廣度不足之憾;創業型難度最高,畢竟將彼此完全不了解的雙方完全結合,雙方風險皆高,其媒合的成功率自然相當低。

政府若能建立完善的「媒合產業」,不僅可使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策略更趨完善,並可減少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企業的搜尋成本與溝通的困擾,更可利用民間產業化的力量,發揮整合的效果,進一步加速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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