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論壇】歐盟VoIP管制架構初探
許加政 (2005/04/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4期》
就電信的科技與服務發展來看,傳統電信服務已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服務,在管理方面也有很完善的制度。不過網路電話(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VoIP)的出現打破了原有電信服務的概念,國內將VoIP歸類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即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語音服務,但是在號碼的分配、電信監理等項目卻又歸屬第一類電信事業適用。綜觀全球之主要國家對於VoIP之管制態度各有不同。基本上,主管機關對於VoIP想加以規範,但是卻又擔心成為技術發展的障礙。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抱持寬鬆的態度,因應網路電話之發展,並在2004年2月揭示基本方針,認為網路電話與傳統電話不同,應以最小限度的管制規範之;其後並於同年11月宣布把過去各州政府對IP電話的管制權限,改由聯邦政府集中管理。國內主管機關對於VoIP的管制規範也在積極研擬制定中。本文則希望就歐盟管制原則進行探討,期能提供作為國內VoIP管制規範的參考。
VoIP服務類型劃分
網路電話的發展從早期僅能透過IP 網路以PC to PC方式作語音傳送的服務,隨著技術的改良,現在已經可以IP 網路為基礎提供語音傳送的服務。
有關VoIP服務類型的劃分,歐盟並沒一個很確切的分法,不過Klaus Nieminenf提出以下的類型劃分:
(一)自行建置簡易VoIP
使用者自行透過簡單的設備與軟體建置VoIP,由於這一類的服務並沒有電信業者的存在與介入,因此不屬於歐盟的管制架構內的。
(二)無特定義務之VoIP服務
這一類型的服務原則上是要符合執照許可指令(Autho-rization Directive)的,但沒有一定要履行的義務。以下二種都算是這一類型的服務。
VoIP管制、歐盟框架、網路電話、電信監管、號碼可攜性、緊急電話服務、Nomadicity、安全性、個人隱私、技術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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