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博志論壇】證所稅的一些學理思考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15/10/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10期》
觀念混淆使證所稅一再反覆
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台灣長期存在的一項重大爭議,每隔一段時間就有人以公平正義之名要課證所稅,但要課之後卻又因股市不振或崩跌而倉皇撤除。雖經多次爭議,但全民對證所稅的知識和共識似乎沒什麼改善。支持和反對證所稅的某些理由可能針鋒相對而難兩全其美,但另一些理由則可能因概念和目標的釐清而縮小相互的矛盾,並較可能讓某種妥協方式的證所稅可以得到多數人的支持。
支持證所稅最大聲的理由是有所得就應課稅,更進一步的理由則是不課稅等於鼓勵投機而扭曲國內資源的配置。反對課證所稅的主要理由是會傷害股市功能和動能,而買賣證券不一定賺錢,且不管賺賠都已必須課證券交易稅而非免稅。我們若不把這些說法做進一步的檢視,和以前類似的爭論就會一再重演,讓政策一再變來變去,而困擾國家經濟。本文主要就有所得就要課稅這主張做一分析。
不同所得有不同定義和社會貢獻,而不一定要同樣課稅
有所得就應課稅其實只是一句含意不清的口號,並非經濟學的定理或實務上的必然,也非一點都不能變化的意識型態,因為所得有不同的定義,同時並非各種所得都會被課稅甚至課一樣比例的稅。國民所得定義中的所得並不包含證券交易所得,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只是資產價格變化的結果,並沒有對應的產品被生產出來。所以如果以生產或國民所得為課稅的依據,並不足以說證券交易所得必然要被課所得稅。事實上即使包括在國民所得中的某些所得,如自用住宅的設算房租,通常也是不課所得稅的。
但若把賺到錢當成所得的定義,而說賺到就該課稅,則證券交易所得即賺到的錢就應該課稅。不過賺到的錢卻也有不同的算法,因為通常買賣股票有時賺有時賠,和薪資所得通常是正的情況不同,若每筆交易賺的錢都要課稅,虧的交易卻不管,那似也不合理。於是目前各種課證所稅的主張多只對一段時間內盈虧相抵後,所淨賺的所得課稅。這一段時間設定愈長,該被課稅的所得很可能愈少。以20年來的台灣而言,若把盈虧互抵的時間拉長一點,大部分人可能都沒什麼證券交易所得可以被課稅。這種可以盈虧互抵的可能性及互抵時限長短的選擇,也使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和其他所得稅不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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