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從促進民間參與汙水下水道建設推動方案之財務機制比較「民間參與」和「政府自辦」之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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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變.辨.辯】從促進民間參與汙水下水道建設推動方案之財務機制比較「民間參與」和「政府自辦」之優勢

吳政勳  (2006/01/05)    《台經月刊第29卷第1期》

促進民間參與汙水下水道推動方案設計之財務機制

(一)整合現行收費機制,落實使用者、汙染者付費之公平理念

目前立法院已經通過關於水汙染防治的收費機制,依據「水汙染防治法」11條規定,應向排放廢(汙)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汙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依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汙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汙費」)。惟立法91425日附帶決議,「環保署對水汙染防治費之徵收,初期應以事業為徵收對象,家戶之徵收則於三年後再予考量」。故依95年應開始徵收,針對用水造成汙染者,包括事業用戶及家戶,將繳交水汙染防治費。

依現行汙水下水道收費制度,已完成下水道用戶接管者需繳交下水道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未接管戶卻因水汙費未開徵,無法被要求負擔汙染成本,形成汙染者不付費,未汙染者卻付費之不公平情事,間接形成懲罰用戶已接管者之機制,造成民眾用戶接管意願低落,以致推動下水道普及率困難重重。

因此,為落實汙染者付費理念,依水汙染防治法11條規定,應向下水道未接管戶開徵使用費,而已經繳交使用費之用戶,則不需重複徵收水汙費,未繳交下水道使用費之所有用水戶(含家戶、事業)開徵水汙染防治費,並且用此經費做為行政院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汙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BOTROT系統案,支付民間機構之建設營運處理費用,如12所示。
 

1  現行收費機制問題,影響財源籌措圖
  

2  調整現行機制,落實汙染者、使用者付費圖

 

考量在家戶水汙費尚未開徵或水汙費無法順利開徵前,則先由地方政府依下水道法向用戶徵收使用費,差額及不足的部分,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而在水汙費開徵之後,內政部將於「營建建設基金」中設置「下水道專款」科目,利用水汙費特種基金所轉撥之款項,做為前述中央政府對地方補助之挹注財源,若仍然不足,才由政府預算補貼之,以專責、專款、專用之方式,建立保BOT建設營運處理費用之永續機制。

民間參與BOT模式政府自辦汙水下水道財務機制使用者付費效率提升風險分擔經濟效益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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