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我國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範圍與一般經營概況
周嫦娥、林洋導 (2007/10/11) 《台經月刊第30卷第10期》
前言
運動休閒服務業為我國「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中推動的產業項目之一,方案中運動休閒服務業的範圍為遷就體育相關習慣用語,和主計處的行業標準分類並不完全一致。運動休閒服務業的範圍界定不僅攸關產業輔導策略,亦會影響未來統計結果的正確性,因此有釐清之必要。據此,本文從運動休閒之功能以及主計處的行業標準分類架構,釐清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產業範圍與分類(附注)。由於運動休閒服務業之分類多為四位碼的細項產業,現行的政府統計資料中極少有相關的調查與統計,為瞭解我國運動休閒服務業之市場規模和狀況,本文進一步以主計處90年工商普查和其他次級資料粗估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產值和一般經營概況。
運動休閒服務業之定義與範圍
一般來說,產業的界定基礎為產業的生產活動,凡具有相同生產活動或生產相同產品的廠商即可歸類為同一產業。然而由國內外文獻來看,「運動休閒服務業」一詞並無一致的稱呼與用法,產業內容也有相當的差異性。
(一)國內外文獻對運動產業之定義與範圍界定
國內外學者或機構對運動產業之定義與範圍界定可歸納如表1。從國外文獻來看,和運動休閒服務業相關的產業多稱為sport(s) industry或sport and recreation industry,並未發現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稱呼。國外文獻界定產業時由不同之目的切入,例如Pitts等(1994)從市場的角度界定運動產業,目的在界定出有明確市場之產業。而Li等(2001)雖從傳統產業的定義(即從生產活動和所生產的產品)界定運動產業,但其產業分類有別於行業標準分類。
表1 國內外文獻對運動產業之定義和範圍界定
中國學者對產業之界定雖較符合產業分類原則,但所涵蓋的範圍可能不足,例如,盧元鎮(2001)將運動產業分為運動產品與運動服務兩類產業,但在其分類下包含運動員的職業運動類等卻不包含在內。
國內學者所界定的多為運動產業、運動與休閒產業、運動休閒業、運動休閒服務業、運動服務業等。和國外文獻一樣,國內學者從不同目的和角度來界定相關產業,例如林房儹、黃煜(2000)和林房儹(2003)從Pitts等人的產品類型來分類。林房儹等(2004)、葉公鼎(2002、2003)等先對運動和休閒產業做合理的定義,然而林房儹等之分類以商品為主;葉公鼎將其分為核心產業和周邊產業,但所定義的為運動與休閒產業,因而包含了製造業,從運動產業之觀點,其範圍可說是最為完整。
中華徵信所(2002)並未明確定義運動產業,而由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中歸納出運動產業行業項目。林建元等(2004)認為運動休閒服務業為運動產業中提供服務性產品的部分,該研究並未明確定義運動休閒服務業,而以主計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中之服務業做為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範疇,可惜的是其分類也未以行業標準分類原則為準。
綜觀國外文獻,運動(或運動休閒)產業涵蓋範圍廣泛,大體上,其範疇可歸納為運動賽會、體適能組織、運動用品、提供運動專業服務的組織及個人、提供運動相關的行銷及管理服務的組織或個人等。因此,運動(休閒)產業為一綜合性的產業,範圍橫跨製造業與服務業,業者則包括廠商和個人。
國內方面,雖然部分學者專家由運動與休閒的意涵界定相關產業,但從其分類情形來看,皆未真正與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接軌,在統計運動休閒相關產業時還是無法借重現有的統計資料,亦可能產生混淆情形。
運動休閒、產業界定、服務業、運動場館、職業運動、運動用品、經營概況、產值推估、政策規劃、行業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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