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我國與亞洲鄰近國家配電設備地下化設置方式比較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我國與亞洲鄰近國家配電設備地下化設置方式比較

何玉麗  (2010/02/05)    《台經月刊第33卷第2期》

配電設備包括電桿、開關或變壓器,其設置的地點事先通常都經慎重規劃與選定,方才於適當處所進行設置。架空配電線路地下化,有助於提升都市景觀、發展觀光及提高供電安全等,但原先設於電桿上的開關或變壓器,隨著線路地下化必須配合移設於地面上。現行地下化做法,係將架空電桿上的變壓器、開關等配電設備,改設於人行道、綠帶及分隔島等公用土地上。這在地方政府公共設施帶空間規劃不足,且民眾要電不要供電設備情況下,地下化所需設置之開關、變壓器等設施,如同設在人行道上之路樹、路燈桿、陸橋、垃圾筒等,都面臨民眾反對。由於地下線路設備之設置,無論對一般住戶或商家用電而言,在技術上均有距離限制,不可能無限制地與用電地點距離太遠,使得其在地下化過程中必須思考解決的課題相對較多、也較為棘手。因此本文將就日本、韓國、香港等同屬地窄人稠亞洲鄰近國家或地區,觀察其配電設施地下化之設置方式,包括規章規範與實務運作,以作為我國之參考。

我國概況

我國配電線路地下化由綜合電業台電公司執行,地下化比率2007年而言約35%。地下類的配電線路變壓器,以設置於人行道、綠帶及分隔島等公用土地,以及用電戶提供之配電場所為主。將變壓器等設備設於人行道、綠帶及分隔島等公用土地之做法,乃依據電業法50條規定:「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梁、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同時每年依公路法與市區道路條例繳交道路使用費,以取得使用權利。至於建築物內配電場所,則由用電戶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及電力公司營業規章等規定留設。這些變壓器,以儘量避免妨礙民眾出入為原則而設置,並依法繳費或依法令規定確保配電變壓器設置處所。

電力是一切社會活動與日常生活的動力來源,其對民眾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然而近年來部分民眾因有礙景觀或安全疑慮等,產生有用電需求但排斥供電設施的矛盾心態,加上電力公司營業規章規定必須留設配電處所者,係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而非所有新或增設之用電戶,因而亟需公用土地規劃配電設施設置場所。惟各項道路或相關公共建設均未考量路燈、交通號誌、電信箱、電力設備等公共設施之設置空間,致使變壓器等設施設置地點不易尋覓。

 

各國做法

(一)日本

1.電力事業與配電線路地下化概況

由於國土內島嶼分散及地形間之限制,日本目前電力供應係由核准之十家(包含北海道、東北、東京、北陸、中部、關西、中國、四國、九州、沖繩)綜合電業擔綱。電力公司間相互競爭與合作之經營方式,是日本電力市場與台灣一家獨營型態最大不同之處。目前日本的饋電電壓6.6kV,單相使用電壓100V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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