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台灣發展離岸風電產業之關鍵議題分析
蘇美惠 (2014/04/20) 《台經月刊第37卷第4期》
風力發電因具備潔淨、可再生與技術成熟等特點,已在全球具備良好風能資源的國家廣泛被應用。世界風能協會(GWEC)2013年報告統計,預估2013年全球風力發電累計裝置量達318GW(年成長率將達13%),新增裝置量36GW,主要成長動能來自中國與美國。由於陸域可開發一級風場已逐漸建置完畢,1990年起歐洲國家開發投入離岸風場開發,至2013年全球已有13個國家投入離岸風場開發(共計79座風場),其中歐洲有11個國家開發69座風場,中國有六座風場及日本四座風場。
我國風能資源的蘊藏量高居全球第二佳條件,陸域風場至2013年底累計裝置量已達614MW;但面臨陸域一級風場已逐漸開發完畢下,政府開始規劃離岸風場開發。台灣離岸風場總蘊含量高達9GW,彰化、澎湖、雲林離岸等可開發風場達2GW。根據經濟部能源局規劃目標,2020年完成600MW離岸風場開發,至2030年離岸風場累計裝置量將達2GW;再搭配陸域風場裝置量1.2GW,風電將占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配比33%。因此,有關離岸風電關鍵技術開發、產業鏈建置及風場開發規劃,已在各相關部會積極展開中。
國外離岸風場發展現況與政策分析
全球離岸風電累計裝置量已達7.2GW,占全球風電2.2%。2013年離岸風電新增裝置量1.8GW,歐洲即達1.6GW,日本與中國則分為2MW和252MW;新增裝置量前四大國家為英國(40%)、丹麥(19%)和中國(14%)與德國(13%)。全球已有31家系統商發表38款離岸風機,德國西門子為最大離岸風機供應商(市占率69%);目前雖然仍以3.6MW機型為市場主流,但單機容量朝大型化發展已為趨勢,已有廠商開發7MW產品。由於歐洲近岸與淺海離岸風場過去幾年已逐漸開發完成,後續開發將往離岸較遠與水深較深區域開發;隨著水深與離岸距離加大,離岸風機單機容量更將往大型化發展。
推動中國家大都已訂定離岸風電中長期發展目標,主要政策工具包含制訂收購電價(Feed-in Tariff, FIT)、競標(tender)與綠色憑證(Green Certificate, GC)等。根據美國風能協會(AWEA)統計,以各國2020年發展目標分析,屆時將以中國30GW累計裝置量最高,其次為英國(18GW)、德國(10GW)和美國(10GW)。亞洲鄰國日本2020年目標為建置400MW離岸風場;韓國則為2020年建置2.5GW,除了採用GC作為誘因外,更由政府與民間合資成立公司統籌規劃,政府預計投入9.2兆韓元(約新台幣2,464億元)發展離岸風電產業(GWEC, 2013)。
在FIT部分,以保證收購15~20年居多,其中德國採「前高後低兩階段」保證收購20年,以協助業者儘早回收投資成本,2018年以前營運風場,有兩種收購合約可供選擇:第一種為第一階段前12年每度電15歐元,第二階段自第13年起調降為3.5歐元;第二種為前八年每度電19歐元,第九年起亦調降為3.5歐元。兩種收購模式皆可視風場離岸距離及水深,延長第一階段收購期;設置地點離岸超過12英里,每增加一 英里收購期限延長0.5個月;水深超過20公尺,每增加一公尺收購期限延長1.7個月,延長收購期間之費率皆以每度電15歐元收購。自2018年以後營運之風場,保證收購電價將僅採用第一種模式進行收購,且費率將下調7%。
至於丹麥於2004年取消FIT制度,各風場採取競爭性招標制度,目前三座離岸風場之競標價格都不同,每度電售電價格約介於0.518~1.05克朗。中國則採特許權競標,綜合評估投標單位各項能力,而非採最低價得標,目前四座離岸風場每度電價格約人民幣0.62~0.74元(圖1)。GC則為一種可交易的憑證,會依不同再生能源技術發給不同數量GC;包含英國、韓國、羅馬尼亞和波蘭皆給予離岸風電高於陸域風電的GC;英國目前除了競標制度外,也輔以GC補貼制度,預計2017年起將改採FIT制度(PwC, 2012)。
離岸風電、能源轉型、風場開發、產業鏈本土化、風機技術、政策誘因、融資機制、電價收購、海事工程、再生能源發展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