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西班牙再生能源發展受挫之原因探究
謝明叡 (2013/05/16) 《台經月刊第36卷第5期》
無論基於環境保護或能源安全之角度,發展再生能源均為一長期政策,故政府推廣制度之設計應為長期規劃,方可使再生能源發展得以走得長遠,使社會大眾最終因再生能源之技術進步、成本降低而獲益。西班牙為發展再生能源重要國家之一,然因國內外環境的變化致使舊有問題惡化,迫使該國政府做出暫停再生能源補貼之決定,也使得再生能源發展前景蒙塵,其發展再生能源之過程及失敗之原因,實有進一步分析瞭解的必要,以作為我國之借鏡。
發展背景及歷程
西班牙為一極度依賴能源進口之國家,1980年即針對再生能源發展制訂第一條法令「能源保存法」Law for Energy Conservation(Ley 82/80 de Conservación de la Energía),然再生能源發展並未依此一法令而蓬勃發展。該國政府為解決能源進口及能源供應穩定之問題,在與眾多的個人或公用事業協調後,於1990~2010年通過多項能源相關法案。
1997年通過「電力事業法」(Electric Power Act)開放電力市場,創建一個新的獨立系統營運商(ISO)和輸電線路的所有雇主,獨立電力生產商被允許進入電網,建立再生能源的特定制度(special regime),適用小於50MW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保障設備與電網之併聯及電價補貼。又於1998年頒布「皇家法令 2818/2008」(Royal Decree 2818/2008),進一步制定特定制度的相關行政程序及適用標準,明定電業收購再生能源電能之價格,包含由電業固定收購價格(Feed-in Tariff, FIT)及設置者於電力市場交易的固定補貼價格(Feed-in Premium, FIP)。然在此法令之下,再生能源成長速度依舊緩慢,直到2004年的皇家法令436/2004(Royal Decree 436/2004)後才開始真正發展。
皇家法令436/2004,除了提供較皇家法令2818/2008更優惠的補貼價格外,也簡化行政申請程序及併網程序,並提供設置者可自由切換FIT或FIP之彈性,包含:(1)各類發電技術改採按前年平均市售電價比例確立當年收購價格,按固定費率售予電力公司;(2)再生能源電能直接在現貨、期貨市場交易或與電力公司雙邊協議加計溢酬比例決定費率。
2005年西國重新檢視其再生能源規劃1998~2010(Plan de Energías Renovables, PER),發現其再生能源發展並不如預期,並制定新的再生能源規劃2005~2010,規劃2010年須達成12%的能源消費來自再生能源,同時再生能源發電量至少須達到總發電量的29.4%,有了這樣的積極目標,政府在對於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上應做出相對應的改變。於是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之下,促成了2007年「皇家法令661/2007」(Royal Decree 661/2007)的頒布,以作為西班牙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的法令依據,同時也建立發展再生能源的重要制度,並沿用迄今。其內容在固定收購價格部分,針對各類對再生發電技術制定較細緻的收購價格,不同的類別有不同容量級距及收購年限之分別。在固定補貼價格部分,則調整為市場價格加上固定補貼價格,並同時增加上限與下限(Cap and Floor)之機制,減少設置者收入及政府支出受市場波動之影響。而不論是固定收購價格或固定補貼價格,每年皆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做調整。
此後,西班牙於再生能源發電領域表現卓著,成為全球再生能源技術之領導者,以規模來說,其GDP全球排名第13,但風力發電規模為全球第四,太陽光電發電規模則排名全球第二,其中太陽能熱利用領域更為全球第一,2011年時全國總發電量有高達30%來自於再生能源發電,若單以裝置容量來看,過去幾年西班牙再生能源發展似乎成效卓著。
推廣制度與成果
西班牙再生能源推廣制度除了採行國際主流的FIT外,亦同時並存FIP制度,是國際上較為罕見之推廣制度。FIT制度係採「價格管理」,即政府按不同再生能源技術來擬定各種不同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該制度亦為目前國際主流,德國、日本(2012年7月開始執行)、法國、英國等均採用此一制度。FIP制度係指不同再生能源技術於自由電力市場賣電,設置者除市場成交價格外,政府亦會提供固定的價格補貼,對於相對成熟可在市場上與其他能源競爭的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可同時兼顧設置者利潤與政府成本控制,特別是在風力發電技術的發展上,在西班牙取得不錯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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