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苗栗縣文化創意產業地方發展概況與評析
曾志隆 (2011/09/08) 《台經月刊第34卷第9期》
文化創意產業是發揮軟實力的革命產業,短短幾年即迅速發展為全球的趨勢產業之一。其成敗關鍵在於能否發掘出具有特色的文化元素,運用創意加以包裝、行銷,並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本文從苗栗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例,概述與評析苗栗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策略與作法、現況成效,以及未來所面對的挑戰與對策回應。
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界定
文化創意產業是結合文化與經濟學上的「文化」、「創意」及「產業」三個概念而來。全世界第一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是英國,1997年工黨執政後,即成立「創意產業任務推廣小組」(The 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s, CITF),並於1998年及2001年分別提出「創意產業調查報告」,完整的建構英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
不過短短的四年時間,文化創意產業在2001年時已躍居英國第二大產值的產業,不但帶來就業機會,更為英國帶來1,125億英鎊的收入,占GDP的7.9%。由於英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成效顯著,成為各國紛起仿效的對象,使得文化創意產業蔚為當代主流產業之一。只是目前各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與範圍界定,仍缺乏一致的看法。
台灣在進入已開發國家之林後,由於勞工及土地等生產成本提高,無法與開發中國家低廉的生產成本競爭,結合文化與經濟的文化創意產業,即是台灣經濟轉型與提升競爭優勢的產業發展選項之一。
雖然台灣早在1995年提出「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時,即有「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的想法,但與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相去甚遠。經過深入研究,並參考英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看法之後,行政院於2002年宣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在「挑戰2008:國家發展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中,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13項,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等等。
2010年1月,立法院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正式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法制化,其中第三條第一項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同時,將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除上述的13項之外(其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擴大為「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設計產業」修正為「產品設計產業」),再增列視覺傳達設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等合計16項產業類別。
截至2010年的統計,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以2007年表現最為亮眼,營業額達新台幣6,329億元,占全國GDP的2.60%,營業額年增率及產值年增率分別為7.97%與9.19%。但2008年及2009年因為全球金融風暴而出現大幅衰退的負成長。然而,不能因此據以結論我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錯誤或失當,必須隨時掌握各種變數,修正策略與作法,以因應更多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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