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電力篇 3 台電公司民營化之員工溝通策略探討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電力篇 3 台電公司民營化之員工溝通策略探討

何玉麗  (2014/12/08)    《台經月刊第37卷第12期》

由於2012年初國內電價調漲問題,引發了社會大眾要求台電公司改善內部經營績效之呼聲,台電公司規劃自2016年起將組織劃分為水火力發電、核能發電、輸供電、配售電等四個事業部,並檢討現行責任中心制度,以提高經營績效,未來亦不排除成立集團控股公司。此外待事業部/控股公司運作順利後,再推行電業自由化之因應措施,將公司切割為數家公司,分離其所有權,並考量發電業民營化之可行性。

從前面的時程規劃看來,民營化屬於台電公司整個組織改造的中長期做法,但為能預為因應及順利推動,已開始收集相關資料、分析優缺點、釐清可能面臨之問題及思考相關配套措施。然而,不論採何種方式民營化,都不易獲得員工支持,是國營事業民營化過程中普遍面臨之困難,致使民營化作業停滯不前。我國自1989年開始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至今,也並非沒有與員工達成協議而完成民營化之成功案例。本文將探討員工或工會反對民營化之原因、溝通的必要性與方法策略、國內成功案例,最後對台電公司應有做法提出建議。

 

員工或工會反對民營化之原因

在我國勞動法制中,勞方的權益基本上是以1994年7月公布的「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同時可依工會法組織工會。除此之外,尚有「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之適用。期能藉由勞動三權(團結權、協約權、爭議權),平衡雇主所擁有的經營三權(經營方針政策權、經營管理權、利潤分配權)。

國營事業的員工亦享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最低標準,並依據工會法組織工會。依據內政部台75內勞字第41030號函的規定,國營事業員工中,僱用或約僱者的身分為純勞工,而派用職員的身分則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國營事業的派用人員如果沒有太大過失,便享有公務員身分的保障,而沒有被解僱的風險。由於不存在真正的資方,國營事業很難解僱不具生產力的員工,而純勞工身分員工的工作,大體上亦有相當程度的保障。

國營事業對員工工作權益的保障明顯優於民間事業,導致國營事業工會代表對政府民營化的動機持懷疑態度,從而對民營化衍生勞動條件變動與工作權益不確定,感到不安而產生排斥抗拒之舉措。


溝通的必要性與方法策略

民營化雖有政策的正當性,但因會改變員工的工作條件與工作保障等權益,自然會引發員工的種種疑慮。因而有必要針對員工所受到的影響及感到關心的事項進行有計畫之溝通,以期降低員工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憂慮,減少抗爭阻力,順利推行民營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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