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價格與分配
施建生 (2009/05/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5期》
一、價值與價格
現代經濟是一個分工非常細密與交換非常頻繁的經濟,因而要使這樣一個經濟能夠順暢運行,則如何標定各物相互交換的比率就成為首須解決的問題。亞當.斯密(Adam Smith)為了要簡明地解答這一問題,就先從物物交換經濟社會中的情形開始他的分析。
在這種經濟社會中,他認為這種交換比率就是所交換之各物所需使用的勞動量之間的比率。例如他說:「如果在狩獵民族之間捕獲一隻海狸所費的勞動通常比捕獲一隻野鹿多一倍,那麼一隻海狸應可換得二隻野鹿,也就是前者的價值要比後者大一倍。通常需二天或二小時勞動的生產物,其價值自然應該比只需一天或一小時勞動的要多一倍。」(Adam 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England, 1976, p.67,嗣後此書簡稱WN)這顯然是解答交換價值問題的一種方式。但亞當.斯密似乎不以達到此一目的為己足,而還要將個人所製之全部物品之價值如何測定的問題加以說明,因而他曾說:「任何一種物品的價值,對於雖有此物但不想自己使用或消費,而要將之交換其他物品的人,是等於他由而所能購置或控制之其他品所需的勞動量。因此,勞動是所有物品之交換價值的真正尺度。」(WN, p.47)
斯密的意思是很清楚的,因為他又說一批物品的交換價值必須常是與他人之勞動數量成比例,或者換句話來說,與使他能購置或控制之他人勞動所生產的物品成比例。每一物品的交換價值必須「常是等於它給其所有者所帶來的這種購買的力量。」(WN, p.48)換言之,斯密的意思是一個工人所放棄之物品的真實價值(實際上是他的所得),必須以他在交易完成時所收回的物品數量來測度。
現在假若如斯密之所示,二物之交換比率總是等於二物中所含有之勞動量的比例,那麼,用來交換的物品中所含有的勞動量必定等於換回之物品中所含有的勞動量。這一論據有一重要的特點,在原始的物物交換經濟中(不要忘記,其中是假定個人製造物品,他的勞動是唯一的生產要素,他製成的物品就是他的財產),個人所消耗的勞動都蘊藏於他所製成的物品之中。這一物品如果用來交換,那麼其所換得的物品必須含有同樣的勞動量。換言之,蘊藏物品中的勞動等於購得物品中的勞動。但在現代經濟中,勞動顯然已不是唯一的生產要素,所有生產都須依賴其他生產要素的合作,方克有成。在這種情形之下,勞動參與所製成的產物就不是專屬於勞動者了,他必須與其他參與者分享。(WN, p.67)這樣物品中所含的勞動等於所購得物品中的勞動就不再存在了,這種情形就只有存在於物物交換經濟中。
物物交換經濟與現代經濟之明顯的差異是在於前者是物品直接與另一物品交換,後者則是物品與一筆貨幣交換,這筆貨幣就可用來購置其他物品。在這種情形之下,個人通常會以貨幣來估算自己辛勤勞作所獲之收入的價值,而不以他這種收入所能購得的物品來計算。但斯密則認為我們滿足自己欲望之能力的真正估量(尺度)是這些貨幣所能購得的物品數量,不是貨幣數量。斯密進而指出這些收入有名義價值(nominal value)與實質價值(real value)的區分,前者是以貨幣表示的價格(price in money),後者則為以勞動表示的價格(price in labor)。 (WN, p.47)現在一般都將前者稱為價格,將後者稱為價值。如果現代經濟中各種收入的來源是工資地租與利潤,那麼,其中每一項的價值最後都須分別以「它們所能購得之勞動數量為依據。」(WN, pp.67~68)
這種區分設立以後,「國富論」的第一卷第五章就大部分用來說明勞動單位是測度所得之實質價值的唯一穩定的基礎。斯密就這樣開始從事價值之絕對測度之理論的探索,也許結果並沒有成功,後來就由李嘉圖(David Ricardo, 1772~1823)與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繼續這一探索。但就整個現代經濟體系之運作論,重要的是貨幣價格或名義價格如何決定問題,現在我們就可以對這一問題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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