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政府委託研究發展計畫制度面與執行面之問題檢討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政府委託研究發展計畫制度面與執行面之問題檢討

何俐禛  (2011/08/05)    《台經月刊第34卷第8期》

隨著國內、外政經環境之快速變遷,我國面臨的經濟發展問題愈趨複雜,由於中央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引航者之角色,許多政策涉及的領域既專業又廣泛,已難由單一部會全然負荷,亟需借重各研究機構之專門知識與研究能力,協助政府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為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選擇有能力的研究發展機構,政府於1999年正式施行「政府採購法」,成為政府機關與研究機構遵循的主要依據,而政府研發計畫制度之良窳與執行成效,對研究機構之經營發展與我國整體研究發展市場有極大的影響。

主導政府委託研發計畫法規除「政府採購法」外,尚包括「科學技術基本法」、「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或各部會自行編列之經費編列與核銷標準)、「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手冊」……等。「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主要規範政府研究發展計畫案之採購程序;而「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提升科技研發採購之效能,將科技研發活動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並讓研究成果得以合理授權與充分運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範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計價方式;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發展實施要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係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並就計畫性質加以分類與規範研究資訊之登錄作業;「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或各機關自行編列之經費編列與核銷標準)、「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手冊」則是針對委託研發計畫之預算編列與經費流用有更細部的規範。

雖然這些法規的制訂,已讓政府機關與研究機構有所遵循,但在制度面及執行面上,尚存在許多讓研究機構面臨與研究能力無關之不合理現象,諸如以防弊重於興利的觀念執行委託研究計畫相關制度、研究發展計畫之經費編列忽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限制與研究進度及品質無關之經費處理與人力運用方式、忽略個別研究機構的合理經營成本……等,再再阻礙了研究機構的經營績效,且因委託研究經費中對人事費編列與核銷之限制,亦使得各研究機構難以留住優秀人才,無法有效累積研究能量,嚴重影響我國研究發展之競爭力。因此,本文擬就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制度面與執行面之不合理現象提出說明與建議,期待政府相關部會能正視問題並有效改善。

 

政府委託案衍生問題與建議

(一)委託研究計畫應回歸政府採購法精神,其經過一定程序之招標、決標、驗收等程序後,不應再干涉得標廠商之經費運用方式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各機關辦理採購係以審計法令為主要依據,並依相關法規或機關內部行政規則(如主計相關法規)審核政府經費運用事宜。「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讓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監督化被動為主動,由事前稽察轉為隨時稽察。雖然有助於政府採購內控機制之強化,卻也使得各委託機關紛紛將其應配合審計機關稽察之事項轉嫁各受託單位承擔,甚至許多經委託機關驗收合格並結案之研究計畫,在未有任何特殊情況下(如發生委辦弊端等),尚須由受託單位在任何時間無條件地配合機關審查經費運用情況,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

政府委託研究採購法經費編列人事費總包價法服務成本法經營成本研究機構制度改革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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