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韓國智財強國戰略與展望
陳益智、曾文怡 (2012/11/09) 《台經月刊第35卷第11期》
韓國智財戰略形成背景
世界上主要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歐盟,自九○年代以來開始體認智慧財產比有形資產更能創造高附加價值,因此紛紛轉型知識經濟,作為國家經濟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原動力。
韓國在制訂智財戰略之前,其經濟結構主要是發展以投入勞力、資本且以輸出為導向的產業,達到快速的經濟成長。但是當勞力、資本的投入逐漸減少,加上全球金融危機的衝擊,面臨潛在成長率下降的困境。而且,從美國IBM公司利用本身的智財權進行授權,據估計2007年所取得的權利金大約有9.6億美元,以及美國德州儀器(Texas Instruments)、日本富士通(Fujitsu)、松下(Matsushita)等大企業對LG電子、三星電子、海力士(HYNIX)半導體公司等新進企業,提起專利侵害訴訟,以持續維持其優勢地位等案例,韓國注意到隨著全球經濟體系轉向創造聚集知識資產的趨勢,企業集中投資於無形資產的比重較以往愈趨增加,除可為企業帶來龐大的經濟利益,亦可讓企業在市場上與競爭對手一較高下,甚至是將競爭對手逐出市場,確保其獨占地位(PCNC, 2009)。
然而,面對國際的智財競爭,韓國發現透過研究開發創造的智慧財產權仍舊不夠,且智慧財產在經濟、產業上的利用不足,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面對的智財訴訟日漸頻繁、激烈,進而影響企業的創新活動。再者,社會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不夠,以及智慧財產的流通環境亦不完善等各面向問題,對韓國試圖發展以智慧財產為基礎的知識經濟有著莫大的影響。據此,韓國便思考要制訂一個屬國家層級的智財戰略,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注入活水。
(一)韓國智財戰略的強國目標
2008年李明博政府上任後,為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韓國設置「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Presidential Council on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PCNC,注1),建立直屬於總統的諮詢機關。由委員會以轉型韓國成為以智慧財產為基礎的經濟發展為願景,於2009年7月29日提出國家政策層級之「智慧財產強國實現戰略」(以下簡稱韓國智財戰略)。從「創造運用面」、「法制面」、「基礎環境面」三大方向,設定11項重點任務,期待擴大目前智慧財產三強(美、日、歐)的局面,躍升為主導國際智財規範之五強(美、日、歐、韓、中)、改善技術貿易收支逆差,以及擴大其著作權產業規模,讓智慧財產得以成為韓國經濟發展之重要動能。
(二)強調政策立法化的推動思維
韓國於制訂智財戰略以前,是由各部會自行推動智慧財產相關之業務,因此造成政府投入的資源重複浪費,且各部會所開發建置的系統資料庫,彼此並不共通,無法相互連結操作,讓利用者莫衷一是。因此,韓國智財戰略中明確表示要推動制訂韓國的「智慧財產基本法」,並在此一基本法內規定,政府要設置一總統直屬之「國家智慧財產委員會」,規劃、整合各個行政機關之智慧財產政策,亦即政府集中投資智慧財產的資源,提出將智慧財產運用至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層面的國家整體政策。
韓國智慧財產基本法於2011年7月施行,共計五章40個條文,由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條文內容與其戰略內容的高度一致性,可概略一窺韓國智財戰略的推動政策,以及韓國推動智財強國的強烈企圖。第一章「總則」內容為該法之立法目的、基本理念、智慧財產之定義等;第二章「智慧財產政策之建立及推動體系」規定「國家智慧財產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架構與運作」、「國家智慧財產基本計畫及實行計畫之建立」等內容;第三章「智慧財產之創造、保護及運用之促進」主要規範內容為「國家給予支援、獎勵新智慧財產之創造」、「活化智慧財產交易」、「智慧財產與研發成果之連結」及「促進智慧財產運用之金融支援」等;第四章「建構促進智慧財產創造、保護及運用之基礎環境」主要涵蓋「強化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執行」、「智慧財產人才之育成」、「教育支援」、「資訊基礎建設之建構」、「促進智慧財產制度之國際化」等內容。簡言之,韓國智慧財產基本法明文規定國家應針對智慧財產生命循環週期之各環節,具體規劃政策方向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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