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亞洲政經瞭望】歐盟跨域整合之案例與啟示

 

台經月刊

 

【亞洲政經瞭望】歐盟跨域整合之案例與啟示

許道欣、黃崇哲  (2009/07/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7期》

自今(2009)4月地方制度法修正三讀通過後,國內大幅聚焦於縣市升格的議題之上,各地方政府大抵相信可以藉由升格改制以擴大既有資源分配,提升居民福祉;殊不知開放申請後,不僅早已提出申請的「台中縣市」合併案外,更有包括:「台北縣」、「桃園縣」、「彰化縣」、「高雄縣市」、「台南縣市」,以及「雲林縣、嘉義縣」均提出改制計畫書,總數高7件。但就實際資源配置而言,一旦通過相關申請時,是否真能提高縣市政府既有資源的分配額度?而除了升格之外,是否仍有其他提升居民福祉之選項?針對此些課題,縣市間跨域整合的方式或許提供了一些新的思維。因為藉由地方政府間的跨域整合行為,可以互補縣市政府間之長短,提高資源使用效率,進而帶動整體發展。

而歐盟自歐洲煤鋼共同體發展至今,為了發展一體化,非常重視成員國之間以及成員國各地區之間的協調發展問題,儘管歐盟案例的空間規模尺度與組織架構雖不一定適用於都會區域,但歐盟跨域治理工具的多樣性,以及其成功地跨越國家統治權,領導整合區域的經濟、民生與環境的經驗,顯著強化了歐洲的整體競爭力,在在皆值得作為跨域治理之參考。因此,本文將介紹歐盟數十年來的整合經驗來提供給國內作為參考,除分別針對歐盟的發展歷史與組織架構進行介紹,並同時探討其跨域合作模式運用於台灣各地方政府的啟示。
 

歐盟:歷史最悠久且運作成功的跨域治理案例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 EU)」是由「歐洲共同(European communities)」發展而來。可回溯至法、德、意、荷、比、盧61950年時簽訂條約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到19656國進一步簽訂《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3個相互獨立的組織合併,並1967年生效,正式成立了「歐洲共同體」。

1973年後,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後加入,成員國擴大12個;一直1991年,歐洲共同體通過了《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垂克條約》(簡稱「馬約」),「馬約」1993年生效,歐洲共同體正式更名為「歐盟」,這代表著歐盟已由歐洲經濟實體邁向政治經濟實體。而後隨1995年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2003年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亞10個中東歐國家入盟2007年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兩國加入歐盟,截至目前歐盟經歷6次擴大,成為一個涵27個國家,總人口超4.9億,領土超350萬平方公里,國民生產總值高10.8萬億歐元(占世界經濟四分之一),是當今世界上最大之貿易實體、經濟實力最強、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國家聯合體。

 

歐盟組織概況

(一)歐盟的組織結構與決策模式

歐盟的組織結構,最重要的三大決策機構分別為代表各會員國政府的「歐盟理事(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代表歐洲公民的「歐洲議會」,以及維護歐盟成員整體利益的獨立執行機構的「歐盟執行委員(European Commission)」。此「體制三角型」孕育出各種適用於整個歐洲的政策與法律(指令、規則及決定)。原則上,由歐盟執行委員會提交新歐盟法律,並由議會及理事會正式通過該法律。

跨域治理歐盟經驗區域協調政策整合多層次治理績效指標資源共享流域治理地方政府合作區域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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