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經月刊

 

【陳博志論壇】財政收支劃分應以地方基本需求為主要依據

(2024/08/20)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24/08/20)    《台經月刊第47卷第8期》目錄

 

財政收支劃分要講公平效率而非搶錢

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從1999年修正後已20多年未能修正,幾次修正草案都未能完成立法,而爭議卻一直存在。這法涉及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間金錢的分配,當然很複雜而難有共識。過去便宜行事用簡化公式,而非具體道理和事實需要來進行分配,已造成很多不公平,修訂時若仍就公式、分配比例、甚至各地的政治位階來討價還價,不思考分配的道理,不檢討既存的不公平,當然很容易變成政治鬥爭,而難達成合理的共識。本文擬提出一些值得考慮的道理,以及讓調整過程較為平順的做法,希望能幫助這次的討論或修法有更合理的共識。


只提高地方分得之金額可能擴大地方間的不公平

目前《財劃法》一個明顯的缺點是很多地方的經費不夠用,因此直覺的一種想法就是要中央多分一點錢給地方。但目前《財劃法》另有一個問題是各地方經費的分配甚不公平,有些地方缺錢甚多,有些地方卻有錢花在非必要的用途,形成地方之間的不公平,甚至有蓋蚊子館之類的浪費。如果只是要中央把更多錢撥給地方,有些地方錢太多而不公平和浪費的問題恐更嚴重。所以我們必須同時思考一共該分多少錢給地方比較恰當,以及各地方要如何分配這筆錢比較公平這兩個問題。而實際上我們可能要回答第二個問題之後,才能合理回答第一個問題。


情勢和制度改變使以前的分配比不必然合理

只是政治上第一個問題好像比較容易提出具體主張,因此政治爭論常在第一個問題上。例如有人說,以前有省政府時,中央和地方經費的分配是六比四,而現在地方分到的變少了,應該加回六比四。中央政府則說當年省政府實際負責很多中央的工作,現在已收回中央在做,所以不能再用六比四來分。其實很多外在因素乃至政府工作都在改變,以前六比四即使是恰當的,現在也不一定恰當。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工作分配已經改變之外,內容和做法也有很多變化。例如我國稅收及公賣利益占GDP的比例1990年時約19%,而最近只剩14%,不管這大幅下降原因何在,我們都必須去想這下降是要中央和地方財源同比下降以維持過去的分配比較好,或者哪一邊該下降較多。又如由中央負責的產業獎勵,過去多用租稅減免或稅或支出來做,並未表現在政府收入和支出之中,也就是當時的資料低估了中央政府實際的收支。但現在的國際趨勢是政府可能要直接投資或補助某些產業,而必須用正式的收支來支應,使中央在總支出的占比必須調高。這類實際的問題都使過去的分配比不再能簡單移用,必須就中央和地方實際該做的支出來檢討及估算現在合適的收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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