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電信事業合併對我國電信市場之影響
劉崇堅 (2022/10/07) 《台經月刊第45卷第10期》
健全的產業是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換言之,若無健全的產業則消費者權益不易獲得保障;而健全的產業也必需在妥適的制度下運作,才能帶來本身的繁盛與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及提升。國內行動通信市場因過度參進而形成過度競爭,造成部分事業長期高額虧損。長此以往,恐將損及電信產業的發展,亦非廣大消費者之福,近來電信產業界提出兩件合併申請案影響層面深遠,廣受各界矚目(注1)。
產業經濟學的核心意義在於尋找可提升市場績效的市場結構、企業行為,乃至於應有的政策方針。對於此次兩起電信事業合併申請案,本文嘗試從產業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此等合併案對國家整體經濟、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所可能產生的影響。文中引用產業經濟學之「市場結構」(Structure)、「企業行為」(Conduct)與「市場績效」(Performance)即S-C-P架構(注2),分析兩起合併案的申請緣由與成案後的影響。
本文亦分析國內行動通信產業現況,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而電信事業合併案例分析,則說明合併案提出之原因,以及兩個合併案如經核准,將如何影響行動通信的市場績效,最後本文主要研究發現,合併已是不具規模經濟之電信業者必須走的一條路;監理機關有效管制措施,將可確保消費者權益。
國內行動通信產業現況
(一)國內行動通信市場之市場結構
所謂市場結構係指提供服務的企業數、上位企業的供給能力集中度、生產與銷售之間垂直整合的程度、新進企業的參進成本等概念所構成的系統架構。目前國內行動通信市場,係由五家提供寬頻行動服務的經營者所組成,其中規模較大三家業者的集中度約為80%,如兩合併案通過,則存留三家業者之集中度將達100%。
由於此次參與合併之四家業者,在市內固定網路通信服務之市占率相對較低,故固定與行動整合(Fixed-Mobile Convergence, FMC)不構成公平競爭議題。基本上,無線電頻率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需不可或缺之生產要素,為討論合併案必須處理的重要議題。惟合併後各家業者持有頻率之頻寬及其所引起之公平競爭問題,主管機關另可依法處置,限於篇幅,亦不納入本文討論範圍(注3)。
行動通信市場中,新事業參進成本高度,主要決定於網路建設成本與無線頻率資源取得成本。以經營行動通信的五家寬頻行動通信服務提供者(Mobile Network Operator, MNO,以下簡稱行動通信業者)而言,建構完整通信網路可能需投入新台幣數百億資金,形成相當高的參進障礙(entry barrier)。市場上現存之多家行動虛擬網路業者(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MVNO),則以向行動通信服務提供者租用門號後,轉售一般用戶營利的方式經營,所需之資本額度不高,也因此網路建設資金未形成參進障礙(注4)。依目前《電信管理法》之制度設計,潛在競爭者隨時可透過MVNO方式參進市場從事競爭(注5)。
電信管理法、行動通信、產業合併、過度競爭、規模經濟、消費者權益、寡占結構、監理機制、競爭政策、市場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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