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觀點

 

新創生態系是滋養新創事業的綠洲

副研究員鄧翔靖  (2024/06/11)    《永續學院編輯室》


隨著全球創新浪潮來襲,人們無不對「創新創業」趨之若鶩,而「新創」也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引擎。台灣在過去十年間,積極建構新創生態系,並取得了不錯的成果。本文將探討台灣新創生態系的現況、早期投資的重要性及其未來發展方向。


變動中的創新創業概念

新創概念的重要不在於學理,而是它隱含「新創」的內涵,可以幫助我們思考,新創究竟是什麼?同時它也代表世人看待新創的方式。

「創新創業」簡稱「新創」,是一個仍在擴增中的概念,迄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最早的概念是從1942年,約瑟夫˙熊彼得的「創造性破壞」而來,他認為「創新」是資本主義經濟的核心動力。1985年,彼得˙杜拉克則說,創新是一種有「目的」和「規律」的活動,且不僅限於技術創新。熊彼得首先點出了新創的「本質」,杜拉克則開拓了它的「範圍」。

上世紀九○年代初,傑佛瑞˙墨爾提出新技術、新產品的「生命周期理論」,談到早期採用者與早期大眾市場之間,一者要革新、一者要實用,彼此間存在著分歧。1995年,野中郁次郎建立了「知識的迴旋模式」,涉及到企業成長的創新方法。到了1997年,克雷頓˙克里斯汀生提出「破壞式創新理論」,指出並非所有創新都具有延續性,有時簡單功能的新技術,也可能顛覆掉既有的市場。

2003年,亨利˙伽斯柏提出「開放式創新」,強調創新分工與合作的重要性,逐漸浮現當今研發合作的創新概念。2004年,金偉燦與芮尼˙莫伯尼提出「藍海策略」,有關差異化與低成本的論點,被認為是實現創新的一種經營策略。到了2009年,羅伯托˙維甘提談到了設計力創新,凸顯了產品的情感與社會文化意義;將產品向形而上的世界連結;簡單的說,就是產品不僅有實用價值,還有其他的精神連結。


依需要變動的新創定義

雖然在學理上,「新創」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產官學界卻已經依據自身的需要,對新創作出「有條件式」的區隔,例如:美國考夫曼基金會,將新創企業定義為一家剛成立的企業,可能仍在開發和完善其產品或服務,希望能透過銷售,找到早期的客戶。

新創企業對自己也沒有具體定義,但在認定上相對寬鬆,例如:Forbes就認為,新創公司是那些想要顛覆產業、改變世界的企業,並且大規模的實現這一切。

聽起來是不是很空泛?也因為這虛無飄渺的特性,新創公司往往夢想社會能提供一些他們所需要,但實際卻尚未創造出來的東西——產生令人瞠目結舌的估值,從而實現公開募資(IPO),和天文數字的報酬。其實,世人熟知的美國尖牙股,未IPO前都被視為新創。

    另一個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政府機關的新創定義。會重要是因為新創公司,想要獲得政府補助或輔導,首先必須被「視為」是新創,例如:國發會的新創定義就是「設立未滿五年」的事業,所以若成立第六年,在國發會眼中,你就不再是新創,自然也與該部門相關補助、活動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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